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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2-8-5 10:4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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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自武汉市出入境管理处网站
一、基本程序
(一)本人凭户口簿和身份证向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领取《中国公民因私出国(境)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申请表”),或在互联网上直接下载,城区可在户口所在地派出所领取申请表,郊区的居民向所在地的区公安分局申请办理。
(二)填写“申请表”,提交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对申请人申请出国所出具的意见(详见第三条)、相应证明材料(详见第二条)、申请人的户口簿和身份证(交验原件,提交复印件)、2寸免冠登记照2张(详见第四条),并回答相关的询问,预缴护照工本费,领取受理回执。
(三)本人持身份证和受理回执以及护照工本费收据,在受理回执注明的日期领取护照。如在规定时间内本人不能前来领取护照的,可在受理时办理委托他人领取的手续。
(四)出国定居的,在临行前须到当地派出所注销户口。
(五)公安机关不再办理换发出境登记卡手续,边防检查机关也不再查验由公安机关签发的出境登记卡。
二、应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除以下列事由申请出国的,均可免交境外邀请材料:
(一)参加旅游团队出国旅游
须提交有出国旅游经营权的旅行社出具的全额旅游费用的发票。
(二)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人员申请出国自费留学
须提交省教育厅出具的“自费留学资格审核证明”。
(三)公派留学(含国家公派和单位公派留学)
须提交填写完整的《公派留学人员申请护照登记表》。
(四)由劳务公司办理的出国劳务
须提交有外派劳务经营权的劳务公司出具的劳务项目的说明。
(五)由境外就业服务机构协助办理出国就业
须提交有境外就业经营权的境外就业服务机构确认的申请人与境外雇主签定的就业合同。
(六)出国进行文化交流
须提交省文化厅出具的同意证明或按相关规定办理。
三、所在单位或派出所出具的意见
“意见”可直接填写在申请表的相应栏目内并加盖公章,也可单独开具。“意见”应包括下列内容:申请表所填内容是否属实、申请人是否具有法定不准出境的五种情形,是否同意申请人出境(不同意的要说明理由)等。具体要求如下:
(一)国家公职人员,由其组织人事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出具意见。
(二)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和事业单位员工,由所在企、事业法人代表或其授权的单位人事、保卫部门签署意见,法人代表本人申请出国,由相应的人事管理部门出具意见。
(三)大、中学校在校学生,由所在学校出具意见。
(四)未满14周岁儿童,需提交其父母或监护人同意出国的证明,免交单位或派出所意见。
(五)其他人员,由其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出具意见。
四、照片规格
(一)相片为持证人近照,直边正面免冠彩色半身证件照(光面相纸)。国家公职人员不着制式服装,儿童不系红领巾,相片只限一人。
(二)相片背景颜色为白色或淡蓝色,其他颜色不予受理。
(三)相片要求人像清晰,层次丰富,神态自然。一次性快照、经翻拍的照片或采用各种彩色打印机打印的照片不予受理。
(四)原始相片人像尺寸要求:
半身证件照尺寸:48毫米×33毫米
头部宽度:21-24毫米
头部长度:28-33毫米
头像大小超出规定尺寸范围的照片不予受理。
注:现在有些城市可能要求当场数码照相。
五、办证时限及加急办证
公安机关出境管理部门自受理之日(即签发受理回执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制发证件。
申请人如有特殊情况需紧急办理的,经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可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
特殊情况是指:
1、出国治病或探望危重病人;
2、出国奔丧;
3、出国参加紧急商务活动;
4、出国留学开学时间临近;
5、公派出国留学;
6、前往国入境许可或签证有效期即将届满等。
六、异地办证
在本市“三资”企业、外商常住机构、混合所有制企业中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非本省常住人员,因本企业业务需要出国的,经出具相关证明材料(暂住证明、聘用合同、商务邀请函、派遣函等),可以在本市办理护照。暂住的本省其他市州县人员回户口所在地申请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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