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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CDV网站载贴未尽审查义务 旅欧歌唱家起诉获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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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30 12:45: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中国法院网讯   因不满ABCDV学桥网络论坛——德国留学专业网站刊登的诋毁性文章,旅欧歌唱家刘克清以该网站的主办单位北京正弘学桥文化交流中心侵犯名誉权为由将该中心诉至法院。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复兴路法庭审结了此案。

    原告刘克清诉称,2009年1月30日,网名为liuxueqianbei11的人在被告的网站(ABCDV学桥网络论坛--德国留学专业网站)发表了名为《德国留学黑中介揭秘——刘克清、张XX之七宗罪》的文章,诋毁原告为黑中介,捏造了刘克清夫妇对留学生高收费、欺骗、侮辱、奴役、性骚扰甚至教唆犯罪的情节。文章从2009年1月30日起在被告论坛上被广泛浏览,截至2月25日网友的评论就达到77页之多。

    原告认为,上述文章中所述事项与事实严重不符,属故意歪曲真相、捏造事实的不实言论。此文章在被告网站登出一个多月时间,给原告的名誉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原告曾就此时多次与被告沟通,要求被告立即删除此帖,但被告对原告的要求置之不理。被告的行为使原告及怀孕中的妻子精神饱受折磨,陷入失眠、神经衰弱的状态。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害,3日内删除侵权文章;为原告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在ABCDV学桥网络论坛—德国留学专业网站首页醒目位置登载公开道歉文章不少于3个月;并给付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

    庭审中,北京正弘学桥文化交流中心辩称,该中心论坛为留学生提供了对德国留学现状自由发言的平台。大家在论坛上自由交流经验教训是正当、有益的。所以如果有学生反映情况,我们应当允许。然而留学服务属于特许行业,原告成立的北京莱茵艺术中心虽然从事留学服务业务,但并未在北京地区自费留学中介的规范名录中。故中心有理由质疑原告从事介绍学生赴欧留学是非法的。论坛是一个自由交流、辩论的地方,学生在论坛发表言论无可厚非,原告也在论坛上发帖了,中心也同样保护他发言的权利。当然,对于正常的论坛秩序,中心会予以维护,对于带侮辱性言辞的帖子我们会告知其删除。在中心论坛上所有的发贴人,都要填一个声明,发帖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原告在论坛上回帖达到129封,并在回帖中表明他知道发帖人是谁,所以中心相信原告很清楚发帖人的身份,如果帖子严重与事实不符,原告应当找发帖人主张权利。所以,中心并未侵害原告的名誉权,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德国留学黑中介揭秘——刘克清、张XX之七宗罪》一文中使用了“欺骗”、“偷换和克扣”、“侮辱”、“性骚扰”、“讲述其性爱经历”、“奴役”、“教唆偷窃”、“偷盗”等词汇。这些词汇是对原告个人的贬损,这就导致了在一些回帖中,有对刘克清谩骂和谴责性言论,故此文侵害了刘克清的名誉,导致其社会评价降低。同时,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向上网用户提供良好的服务,并保证所提供的信息内容合法。任何人不得在电子公告服务系统中发布含有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电子公告服务提供者发现其电子公告服务系统中出现明显属于上述信息内容的,应当立即删除,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被告应当对其网站发布的信息内容负责。在网络论坛内对某一问题发表自己的看法,属言论自由的范围,本身并无不当,然而当出现谩骂、侮辱、有损他人名誉的言论时,即已超出言论自由和舆论监督的范畴。《德国留学黑中介揭秘——刘克清、张XX之七宗罪》一文使用了大量贬损性词汇,并直接指向本案原告刘克清,即已超出了言论自由和舆论监督的范畴。作为网站的管理者,被告北京正弘学桥文化交流中心对含有此言论可能侵害他人名誉权的文章应当及时删除。而被告作为网站管理者,在接到原告的删帖要求之后,仍未采取有效措施,继续保留此文章,使事件的影响范围扩大。其未能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和网站管理义务,对原告名誉权受损负有责任。最后,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删除其网站中《德国留学黑中介揭秘——刘克清、张XX之七宗罪》一文;并在在该中心所属网站上登载致歉声明;同时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500元。
 楼主| 发表于 2010-3-30 12:47:43 | 显示全部楼层
http://news.baidu.com/ns?word=%C ... p;tn=news&rn=30

以上为对此案进行报道的媒体,几乎北京所有报纸都刊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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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30 15:50:20 | 显示全部楼层
这只是个教训!还闹到了法庭上,最后不还是道歉赔钱。早知今日为何不加强当初的审查机制。胡说八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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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30 16:17:47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ceate;2709767]这只是个教训!还闹到了法庭上,最后不还是道歉赔钱。早知今日为何不加强当初的审查机制。胡说八道。[/QUOTE]

看看判决书的主要内容:“法院审理后认为,涉案文章中使用了“欺骗”、“侮辱”、“性骚扰”、“讲述其性爱经历”、“奴役”、“教唆偷窃”、“偷盗”等词汇,是对刘克清个人的贬损,这就导致一些回帖中有对其谩骂和谴责性的言论,因此该文侵害了刘克清的名誉,导致其社会评价降低。当论坛中出现谩骂、侮辱、有损他人名誉的言论时,作为网站管理者应当及时删除,而被告作为网站管理者,却未采取有效措施,使事件的影响范围扩大。为此法院判决北京正弘学桥文化交流中心立即删除涉案文章,登载致歉声明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00元。”

有正常思维的人应该可以看得懂,法院的判决并没有否认留学生们陈述的那些事实,而只是对留学生们陈述时候用词不当进行宣判,而ABCDV仅是对用语没有尽到监管义务。

如果是留学生们捏造了刘克清的那些行为,那么属于诽谤,而不属于侵犯名誉权。判决书这一点分的很明白,法院也分的很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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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30 16:35:51 | 显示全部楼层

那不得了

监管作用没有起到不也是要赔偿吗?你又是李继源的几等秘书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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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30 16:37:47 | 显示全部楼层
法院否认没否认事实重要吗?你不看结果吗?那你把人杀了。法院也没否认你的动机,还肯定你,给你判个死刑。你也是有正常思维的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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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3-30 16:48:11 | 显示全部楼层
以后一定会认真做好帖子的监管。感谢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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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30 19:02:21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ceate;2709796]法院否认没否认事实重要吗?你不看结果吗?那你把人杀了。法院也没否认你的动机,还肯定你,给你判个死刑。你也是有正常思维的人吗??[/QUOTE]


法院没否认的事实是:刘克清夫妇的确做了留学生在帖子中说到的那些不好的事情!
或者说法院没有认定刘克清夫妇没有做过留学生在帖子中所指责的那些不好的事情!
当然,当初的帖子中,很多事情刘克请夫妇自己也是承认了的。

这一点对于需要看到结果的留学生和留学生父母们,才是最重要的!会成为他们未来的判断依据

简单的说,就是刘克清赢了作为歌唱家的名誉权官司,但是却输了自己在留学生心中的留学中介人的分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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