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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报破产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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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3-8 22:13: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破产债权的申报,是指债权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在破产程序开始后,依人民法院的通知和公告规定的期间内向人民法院或者清算组申请登记债权,以表明其参加破产程序的行为。

  债权人在破产程序开始后,没有依人民法院的通知或者公告规定的期间(不可抗力除外)申报债权,表明债权人放弃债权,放弃破产清偿受偿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指出,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提交债权证明和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报人应当提交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和债权证明。申报债权有财产担保的,应当提交证明财产担保的证据。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在规定的期间内申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规定,债权人自收到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通知后一个月内,未收到通知的债权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并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同时提交有关的证明材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债权人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后三十日内,未收到通知的债权人应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这里的“一个月”、“三十日内”、“三个月内”均指的登记申报债权的期间,债权人没有在规定的期间内申报债权的,应视为放弃债权,但是,因不可抗力的原因而未在规定的期间内申报债权的,仍可在破产财产分配前申报债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指出:债权人虽未在法定期间申报债权,但有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情形的,在破产财产分配前可向清算组申报债权。清算组负责审查其申报的债权,并由人民法院审查确定,债权人会议对人民法院同意该债权人参加破产财产分配有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该规定是对因不可抗力而延误了在法定期间内申请登记债权的债权人的权利的一种补救,体现了对债权人合法债权的保护。
发表于 2007-3-8 22:19:48 | 显示全部楼层
AWT是德国公司,要遵循德国法律的
不过中国法律根德国关系很深,都是大陆法系,应该有相通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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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3-8 22:52:48 | 显示全部楼层
:chijing: 那天咨询律师的时候,律师说,你必须拿出相关的证据,证明你的钱存入了AWT的这个账户,这个好像对在中国交钱的朋友没有什么用!在德国的朋友倒是可以试试。钱交到德国但是没有上过课的同学,可以通过律师申请全额退款,而且律师费也不是很贵。例如1120欧,律师费是145.18。好像是这么多。找律师如果有困难的话,我认识一家律师行,曾经代表中国学生和AWT打过官司,最后要回了95%的钱。有需要的同学也可以和我联系,我帮你们联系那家律师行,或者把联系电话给你们。但是已经上过课的,就只有等破产委员会的财产清算结束后再看自己分配到多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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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3-8 22:55:58 | 显示全部楼层
必须证明你的钱存入了AWT的这个账户??
我觉的这有点不对吧??在德国去报语言学校有几个是转帐的?很多都是到窗口交费啊.难道那样的就不能证明把钱交给学校了??
我觉的收费证明才是证据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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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3-9 04:41:45 | 显示全部楼层
转帐也有银行的单据啊。律师的意见是,因为AWT所有钱都在一个账户里面,而且破产委员会也只操作那个户头的钱,你有收据,只能证明AWT收到你的钱了,但是不能证明你的钱在那个帐户里面,所以不知道会不会也算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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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3-9 15:40:54 | 显示全部楼层
证明AWT收到你的钱了,不能证明你的钱在那个帐户里面。
如果是这样的话,我咨询过,还是只能找AWT来解决,因为,在北京亮马河的代理收费点,肯定是AWT委托的,所以,出了问题,还是和AWT有关系,如果在中国的代理点就没有把钱汇过去,那么北京这个受理点就有欺诈的行为在里面,可以刑事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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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3-9 16:19:01 | 显示全部楼层
德国方面的意见也是在中国起诉亮马河代理处,就是让受了骗的中国学生在中国起诉!我最近会去破产委员会看看,能不能让他们或者联系AWT出具一份钱德国方面没有收到钱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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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3-9 16:30:26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floraqueen]德国方面的意见也是在中国起诉亮马河代理处,就是让受了骗的中国学生在中国起诉!我最近会去破产委员会看看,能不能让他们或者联系AWT出具一份钱德国方面没有收到钱的证明。[/QUOTE]

问题是代理处租的房间他们已经退了,亮马大厦已经没有AWT的代理处
现在起诉也只能想办法找到当初负责办理和收钱的代理人,但是现在好像很难找到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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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3-9 19:35:38 | 显示全部楼层
天各好像能够联系到他。听说德国这边也报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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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3-9 19:48:20 | 显示全部楼层
为什么会破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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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3-9 21:50:56 | 显示全部楼层
据说是中国这边,没有把收到的钱给德国那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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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3-10 02:04:4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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