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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海关对进出境旅客携带物品的规定烟/酒药物/以及其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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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3-23 01:27:5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出境旅客通关的规定[/COLOR]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中国籍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的管理规定 [/COLOR]





中国籍旅客带进物品限量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1996年8月15日修订)

类别        品   种        限   量          
第一类物品        衣料、衣着、鞋、帽、工艺美术品和价值人民币1,000元以下(含1,000元)的其它生活用品       

自用合理数量范围内免税,其中价值人民币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物品每种限一件          
第二类物品        烟草制品
酒精饮料        (1)香港、澳门地区居民及因私往来香港、澳门地区的内地居民,免税香烟200支,或雪茄50支,或烟丝250克;免税12度以上酒精饮料限1瓶(0.75升以下)
(2)其他旅客,免税香烟400支,或雪茄100支,或烟丝500克;免税12度以上酒精饮料限2瓶(1.5升以下)          


第三类物品        价值人民币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生活用品        (1)驻境外的外交机构人员、我出国留学人员和访问学者、赴外劳务人员和援外人员,连续在外每满180天(其中留学人员和访问学者物品验放时间从注册入学之日起算至毕业结业之日止),远洋船员在外每满120天任选其中1件免税


(2)其他旅客每公历年度内进境可任选其中1件征税         
注:
1、本表所称进境物品价值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为准;
2、超出本表所列最高限值的物品,另按有关规定办理;
3、根据规定可免税带进的第三类物品,同一品种物品公历年度内不得重复;
4、对不满16 周岁者,海关只放行其旅途需用的第一类物品;
5、本表不适用于短期内多次来往香港、澳门地区旅客和经常进出境人员以及边境地区居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限制进出境物品表
                                  2005-09-29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

 

                                              第43号

 

  现发布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物品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进出境物品表》,自一九九三年三月一日起施行。我署一九八七年十一月一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关于发布禁止、限制进出境物品表的公告》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物品表

 

  一、禁止进境物品

  1、各种武器、仿真武器、弹药及爆炸物品;

  2、伪造的货币及伪造的有价证券;

  3、对中国政治、经济、文化、道德有害的印刷品、胶卷、照片、唱片、影片、录音带、录像带、激光视盘、计算机存储介质及其它物品;

  4、各种烈性毒药;

  5、鸦片、吗啡、海洛英、大麻以及其它能使人成瘾的麻醉品、精神药物;

  6、带有危险性病菌、害虫及其它有害生物的动物、植物及其产品;

  7、有碍人畜健康的、来自疫区的以及其它能传播疾病的食品、药品或其它物品。

  二、禁止出境物品

  1、列入禁止进境范围的所有物品;

  2、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手稿、印刷品、胶卷、照片、唱片、影片、录音带、录像带、激光视盘、计算机存储介质及其它物品;

  3、珍贵文物及其它禁止出境的文体;

  4、濒危的和珍贵的动物、植物(均含标本)及其种子和繁殖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进出境物品表

 

—、限制进境物品

1、无线电收发信机、通信保密机;

2、烟、酒;

3、濒危的和珍贵的动物、植物(均含标本)及其种子和繁殖材料;

4、国家货币;

5、海关限制进境的其它物品。

二、限制出境物品

1、金银等贵重金属及其制品;

2、国家货币;

3、外币及其有价证券;

4、无线电收发信机、通信保密机;

5、贵重中药材;

6、一般文物;

7、海关限制出境的其它物品。
 楼主| 发表于 2006-3-23 01:32:3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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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4-11 21:56:0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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