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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东边的风

问题:有没有来德国还是单身求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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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3-20 07:47:47 | 显示全部楼层
这心态太完美了,进可攻退可守,最高境界啊
发表于 2004-3-20 07:47:54 | 显示全部楼层
最初由 思念的距离 发表
[B]如果有男人愿意养我,那就让他养好了,如果没人养我,那就自己挣钱了,诶,都无所谓的 [/B]

....
现代女人是不是都是这个样子的啊?
呵呵
发表于 2004-3-20 08:08:59 | 显示全部楼层
西西,都无所谓了,自己过的开心就好了
发表于 2004-3-20 09:26:01 | 显示全部楼层
其实
不管一个人2个人
能在这里让自己过的开心
那就是最大的成功了
呵呵
发表于 2004-3-20 21:52:47 | 显示全部楼层
最初由 malshall 发表
[B][QUOTE]最初由 拉姆姐姐 发表
[B][QUOTE]最初由 malshall 发表
[B][QUOTE]最初由 拉姆姐姐 发表
[B]老说女人拜倒在金钱下。极不赞成。那样的女人不多的。就算有女人爱钱,她就不会自己挣啊... [/B]
:bizui: …………说大话了。。。
发表于 2004-3-20 22:19:40 | 显示全部楼层
最初由 东边的风 发表
人是不能完全独立于社会或他人的,希望得到别人的支持和帮助也是没有错的。
夫妻本来就是一个nullsummespiel,也就是一方得利即另一方失利。双赢只是一向情愿拉,爱情的本身就是要放弃一些来迎合对方,如果一直自我的话,两个人很难走在一起。那也就是博士不想找博士的原因,分工合作是必要的,也是不可以避免的,具体的是那方放弃多一点。
[/B]

你说的这些跟你前面指责女人拜倒在金钱下有什么关系么?既然一切都那么顺理成章,人家同居的还有什么不对。
发表于 2004-3-21 04:26:41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就不喜欢看不起女人的大男子主义了
对待女孩最基本和最重要的一条就是尊重和平等
我昨天还和一个MM这么说来着
今天又说了一次....
 楼主| 发表于 2004-3-21 07:36:33 | 显示全部楼层
最初由 拉姆姐姐 发表
[B][QUOTE]最初由 东边的风 发表
人是不能完全独立于社会或他人的,希望得到别人的支持和帮助也是没有错的。
夫妻本来就是一个nullsummespiel,也就是一方得利即另一方失利。双赢只是一向情愿拉,爱情的本身就... [/B]

其实,一个人的vorurteil是没有办法避免的。上次在厕所里剪一次头发后,这次厕所里有scheisse,那个德国人又找上门来,那着scheisse 纸大加指责,熟不知道我已经从那次后,再也没有在厕所里scheissen过,都是在大学里完成。理智是弱者自卫的武器,而是强者嘲笑的对象。解释到底有用吗?我又一次怀疑自己。他就一句:Das ist mir egal。不管谁做的,现在都有嫌疑。要我去找另一个nachbar!而我们住在一起的有5个人,就我这个新来的最先受到怀疑。
这件事说明就一点,偏见是客观存在的。
我真是不明白,一个帖子里前面讨论的问题和后面的跟帖的内容不一直很正常,因为回帖是回前面刚刚出现的帖子。某些人要强把前后直接联系起来,然后不管到底发生什么,就加以总结。真的有点过了,本来就是说的两件事情啦,话题已经转了,麻烦先看看前面的帖子,不要以偏盖全好不好。
还有同居不同居,我前面有发帖,我不是讨论这个问题,我再声明以下,我是为自己找了的例子而已。同居现在在德国是现实。对也好,错也好,现在是大部分人在这样做。如果自己觉得没有关系,父母不放对,你自己觉得值得的话,根本就不用来针对我的言论。
是不是因为本来就不大被接受而要反复强调它的正名性呢?
就像吸烟有害健康还是有人再吸,有人出来反对,是不是要被大家吸烟的大加指责。
不管怎么也好,就现在来说,同居是不在正流的,试问一下,如果在国内的话,会不会有那么多呢?也就是如果发生什么事情是不受保护的,如果无所谓,对这个权力不需要的话,就不需要别人来说什么,自己自信漫漫的来生活好了,毕竟自己生活是自己的。别人有观点也是别人,更加改变不了什么。
引用:
/////////////////////////////////////////////////////////////////
新《婚姻法》不保护同居关系
The New Law Of Marriage Does Protect Cohabitation
2001年修改之后的《婚姻法》,它一方面,实际上否认了“非法同居”这一提法,另一方面,取消了对“事实婚姻”的承认。新《婚姻法》,对于任何非经合法手续取得的婚姻都不予保护,《婚姻法》中夫妻权利义务的规定,如互相扶养,离婚时无过错方有权请求赔偿、对离婚时一方确有困难的应由另一方予以补偿等,不适用于非法婚姻的当事人。那么,对同居关系的财产、子女问题是如何处理呢?在修改《婚姻法》时,考虑到如不给予女方以适当保护,则对女方同居时付出的做家务、照顾子女老人等劳动不公平,所以特意在第十二条中规定:“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另外,还对非婚生子女,赋予了与合法婚生子女同样的权利。
同居关系,法院本无必要宣告解除同居关系。由于涉及分割财产,本案终审时,按《婚姻法》有关法律予以判决,保护了妇女的利益,则比较恰当。
//////////////////////////////////////////////////////////////////
结婚是神圣的事,是两个人宣布对爱情的忠贞不渝。

本来还以为女生一般都反对同居的,应该受到支持的。但是现在我错了。
同居真的那么好吗?它的负面效果又没有考虑过,又不是古代,家庭不同意,非的弄私奔。现在结婚那么简单,只是在法律上对关系的确定。就像是上个相对保险得保险一样。
什么叫解放?什么叫平等?
难道同居就是男女平等吗?
每个人的生活不一样,我再声明一遍,你们同不同居,我真的不在意,因为不会影响我太多
我本来还一直以为我在支持保护女生,现在反过来又女生说我大男子主义,从骨子里不尊重女性。
请问,我对爱情的忠诚,对婚姻的尊重,那点更这个挂上钩拉!

都不知道怎么说啦
加上今天头疼,看了回帖头更疼啦。
尊重不尊重,不是一两句就能确定的,我发表的言论从来都是站在女生的一边,正面反面的例句都是为了说明女生从生理和心理上都会最先受伤,所以要小心谨慎处理感情。
请不要在过误解好不好!
发表于 2004-3-21 08:10:13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没有语言了。你真能说,但是混乱,也不能说服我。

我不相信什么保护,什么事后赔偿,只相信人性这个东西。法律所能保护的不过是财产而已。什么都保证不了爱情。灵魂等重的人才会走到一起。分开了,他们就不是一路人了。。。
发表于 2004-3-21 08:35:44 | 显示全部楼层
其实,同居问题,在现在的中国,虽然,仍然不能正大光明的拿出来说,还是因为中国文化的关系了。中国,也许同居的人比较少,那是因为,一般大家都住在父母家里,一般不是自己出去住,不存在,住房什么的问题。

同居,其实,我觉得,不反对,也不支持。
还是那句话,只要对自己所作的,负责,就好了~~
不是说,同居了,女生就受到了欺负之类的。不过,女生,毕竟还是要小心的,毕竟,同居,万一怀孕,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发表于 2004-3-21 08:56:16 | 显示全部楼层
恩恩~~~所以说~
安全措施是多么的重要哦~~~ :bizui:
发表于 2004-3-21 19:29:14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不得不说两句了,首先针对婚姻法的问题。的确我国不再支持事实婚姻,但是在我国的司法判例中,以及就对此条修改的立法本意而言,我国实际上对待事实婚姻还是很暖味的。
  我原非一个很保守的人,但我认为,如果一生之中,有一个人可以与你“执子之手,与子携老”,那将是人生中最为美妙的事。我努力学习,出国深造,就是想有朝一日碰到与我一生相偎的女孩子,我有能力去照顾她,不必让她再受到雨打风吹的伤害。:lianhong:
发表于 2004-3-21 19:43:14 | 显示全部楼层
女士们,先生们:我们正处于结婚时代的初级阶段,经过二十几年的努力,虽然取得了结识众多异性的巨大成就,但是人口众多,人均资源相对短缺,局部个人发展很不平衡。现阶段的主要矛盾,是日益增长的爱我的人我不爱,我爱的人不爱我之间的矛盾。情敌竞争已经不是初级阶段的主要矛盾,但是它在一定范围内还将长期存在,并且在一定条件下还可能激化。我们要允许一部分人先结婚,先婚带后婚,最终实现共同发昏!自由恋爱制度已经在中国大地上扎根并初步显示它的优越性,但其不成熟,不完善的环节,还必须通过深化思想改革来逐步解决。恋爱是结婚的初级阶段,而我们又正处于恋爱的初级阶段,就是不发达阶段,也是不可逾越的历史阶段,只希望这个阶段不要同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一样 。全体要统一思想,统一认识,把下一步的工作重点转移到家庭建设上来。要把“必须快找,必须快结,必须快生”作为我们的指导方针。下一个五年对我们来说是关键的五年,具体班情是大伙的年纪都不小啦,社会的压力越来越大了,大的环境是好女孩和好男孩成为争夺的首要对象,而且愈演愈烈。如果我们不抓住这个机遇,错过了末班车,以后的美好生活将无从`^2:shaxiao:
发表于 2004-3-22 05:14:14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上的朋友好专业的说..
Keinmal 该用户已被删除
发表于 2004-6-11 18:51:5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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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6-11 19:17:17 | 显示全部楼层
其实一个人有一个人的好处,那就是不必为另一个人操心……这样学习也就专一了点……我想我会选择单身……否则活得好辛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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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6-11 22:22:16 | 显示全部楼层
不谈感情,只讲需要,或许会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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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4-6-11 22:29:13 | 显示全部楼层
怎么把我的帖子,弄到这里来了,根本不是找朋友的帖子阿,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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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6-11 22:53:07 | 显示全部楼层
最初由 东边的风 发表
[B]怎么把我的帖子,弄到这里来了,根本不是找朋友的帖子阿,晕 [/B]
呵呵,先把资源整合起来再说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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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6-12 00:07:32 | 显示全部楼层
一个快乐的单身汉的生活岂不乐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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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6-12 19:32:05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两个人能互相促进互相帮助,在一起当然好的,如果不能却又深陷就不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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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inmal 该用户已被删除
发表于 2004-6-13 18:32:04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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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4-6-15 04:55:44 | 显示全部楼层
最初由 琴心剑胆 发表
[B]呵呵,先把资源整合起来再说阿^^ [/B]

这个帖子更主题相反阿,来这里我担心我有被人Bombe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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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4-6-15 04:57:00 | 显示全部楼层
最初由 Keinmal 发表
[B]哈哈,好像是个美丽的误会。。 [/B]

赫赫,Missverstaendnis没有关系,我担心后面会Misshandlung 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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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inmal 该用户已被删除
发表于 2004-6-15 09:32:28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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