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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Jalx007

挑灯看剑----交流学习方法,主流参考书目,学术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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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6-12-12 09:54:30 | 显示全部楼层

一些有关知识产权方面的德国文献

Ausgewählte Literatur zum gewerblichen Rechtsschutz
in Deutschland
http://transpatent.com/advobook/597-1985.html

to: 楼上,

可以考虑到其他大学的法学院看看有没有教授以前或现在也开这些课程,这样也许能够找到一些不设密码的讲义可供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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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1-2 02:08:15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Magisterarbeit论文题目

有朋友发消息问哪些比较法论文方向比较好,简单建议如下:
Magisterarbeit可以尤其考虑下面几个领域,例如:
国内讨论得比较成熟的物权法,劳动合同法,企业税法改革,专利法修订,未成年人保护法以及已经通过的新破产法等,这些基本上有可靠的文本,便于在短期内就一个小问题收集国内文献和德国进行比较。
不推荐的是那些正在起草但是离讨论通过还遥遥无期的部门法,例如反垄断法,反限制竞争法修正案,法院组织法,能源法,遗产税法等等。
另外值得推荐的是那些新兴部门法,例如水法,土地保护,土地污染治理,空间法,体育法,媒体法,涉及互联网方面的法律问题。这些领域可以做比较广泛的比较研究。
常做常新的是比较经典的一些部门法,例如刑法,尤其是经济刑法,例如反洗钱,反商业贿赂,还有比较切合实务的仲裁法和公司法。
其他一些中德法治对话中涉及的领域例如民事诉讼,律师法,公证法的局部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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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28 04:16:09 | 显示全部楼层

【讨论】大家来讨论一下德国网上的法律资源吧

个人推荐Uni -Saarland 的一个法律网上资源链接,上面集中了不同科目的讲义等
http://www.jura.uni-saarland.de/Yoorah.43.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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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28 04:47:15 | 显示全部楼层
Prof. Dr. Helmut Rueaamann1994年的讲义?!!!!!!!!!!!!!!!!!!!
GG,你是从哪里找来的这么老的版本啊?Russmann爷爷可是非常勤奋的,早就有更新啊,还有Zivilprozess和Rechtdurchsetzung.不过他的网页改版了,民法的链接我也找不找了,但是我有下载,可是文件要怎么上传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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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10-29 05:27:08 | 显示全部楼层
上传附件我也不会,要请教网管……
不过我们可以考虑建立一个group,互相分享信息上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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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10-29 08:53:46 | 显示全部楼层
刚刚在google建立了一个group, 欢迎大家加入一起讨论学习和学术问题,一起分享学习材料:)


http://groups.google.com/group/c ... -german-law-schools
让我们大家一起努力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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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0-17 04:02:32 | 显示全部楼层
从这个学期开始,准备端正态度认真学习而不是疲于奔命的打工了。希望今后能跟大家请教和交流学习方法与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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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10-17 23:22:31 | 显示全部楼层
是啊,法律学生毕业后就业前景很严峻的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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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26 17:25:36 | 显示全部楼层
德国大学以请求权为基准的解案分析方法漫谈

文章作者:范剑虹 文章来源:转自:网上读书园地 加入时间:2006-5-20 点击次数:158 【 字体:大 中 小 】

一、阅读与分析案例的一般方法 2
  二、对案例鉴定的规则 4
  1、注意案例最后提出的问题 4
  2、请求权的法律依据 5
  3、注意抗辩权与请求权的竟合 7
  4、书面的结构与推理 7
  三、案例解析推理举例 9


  一、阅读与分析案例的一般方法

  通常,在解析案例时我们一般使用相关的法典、法典评论集及学说与判例。此外,任何法律案例必须在一定的时间内解析完毕,同时应该用三分之二的时间解析案件的难点,也就是说对难点用学说与判例作深入的解析。经调查定下的案情,应该对案例鉴定解析者有一定的拘束力,教学案例视为已定论的案情,但必须注意这儿指的是教学案例,而不是在法院的争诉之中的案例。对在法院的争诉中案情的确定是十分复杂的,因为各方律师均会提出一些不同的案情细节,其中均有不同的法律含义。在教学案例中学生不能随便增加案例没有提供的细节,教学案例中没提供的细节就推定为没有此细节,而案情中提供的细节必带有一定的法律含义。比如,〝五岁的孩子将皮球投向邻居的玻璃窗,玻璃窗碎了〞。这儿玻璃窗碎了,不能再去探究,五岁的孩子掷出的皮球能否真的打碎玻璃,因为教学案例的细节是设计而成的,必须定格,否则案例的解析就会处在不稳定之中。尤其是不能用法律的构成要件去引导及补充案例提供的细节,比如案例中提到作案者喝醉了,因而有人就凭这一点推定作案者无责任能力,并依次将解析答案引向错误的方向,但事实上,一个酒醉的细节的本身并不能成为无责任能力的必然结果,这里有作案时并没醉的情况,或者明知酒后驾车会撞死时还是放纵自己喝酒的情况。

  当一个案例放在你面前时,你必须认真,细致地阅读与理解它。那些在阅读案例时省略时间的人往往会在解析时出错。因而,应先用简单的草图构划出案例的多种不同的法律关系与细节,以便有自由的头脑去思考案例中出现的难点,而不必在遇到问题时再从头阅读案例(此时因时间限制往往会草草地一目十行地阅读),既浪费时间,又可能忽视案例中提供的细节。因为在案例中教授往往间接地提供了在法律上有意义的细节,并以此设计考核的内容,比如:〝实验中学的学生〞就隐含了他是未成年人,他已过七岁,他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参见德国民法典第106条。澳门民法典第111条与第112条没规定未成年人的定义与行为能力问题,这两条与德国104条与106条相关,但是没有明确订立限制行为能力人条款。)。当然也有例外情况:比如实验中学生已经是成年人了,但在教学案例的解析鉴定时以通常情况为主,即他是未成年人,否则综合性的教学案例就难以设计其中间目标与最终目标。只要你从附合生活事实的角度去观察所提供的案例,将案例作为一个整体去阅读,并理解与解析细节之间的联系及本身的含义,就可避免先入为生及铅牛角尖的现象,从而为案例的鉴定奠定良好的基础。

  但在阅读案例时也会出现不同的难题。我在德国学习法律时发现有些案例在一个对法律适用非常关键的问题上无详尽的细节(这在司法实际上也常常出现)。这种案情细节上的漏洞有时是故意设计的,有时是教授疏忽的。此时你就应该借助于接近生活情理的、非人为臆想的解释方法去理解案情,从而在必须选择的不同案情细节之间找到可信的解析,以弥补案情留下的漏洞。由于此时案情的细节的细致差异隐含差不同的法律适用的后果,或隐含不同的法律含义,并且一不小心就会误导你进一步对案情正确解析,这时你必须先对案情明确加注你的解析理由就够了,而不要琐鐀地先加以推理与鉴定,这样你就可以比较清晰的思路,而不会因不同的但又相似的案情细节而在法律上作出错误的判断。

  最后在对综合案例中提出的问题必须在以后的鉴定结果中作出明确的回答,你常常必须去不同的法学理论与观点之间作出选择,或者在不同的法律适用及法律后果的冲突中按规则作出选择,你不能给读者两个答案,让别人去判断应该用哪个答案。这是阅读理解案例之后必须心中有数的。

  从方法上看,案例解析报告与案例解析考试在论述的结构上没有原则区别。唯一的区别在于:案例解析报告须用学说与判例的资料来详细论证案例报告中所出现的争论难点。这些争议难点往往是在判例中出现的争议的交点。你必须对学说进行研究,在这儿所说的学说是指与案例的争议有直接关系的学说,因此不能将用在违反合同后的附随义务的学说(PFV, PVV)用缔约前的过去(c. i. c)上去。此外,不必将这直接有关的多种学说详尽地加以陈述,而是只要将不同的观点用精炼的语言概括出来,并针对争议的难点进行判断与分析就行了。过多地对相关学说进行论述固然是多余的,而仅仅以其中一位法学家与评论家或一个法院的判例来论述却也是不够的,而仅仅冠以〝通说认为……〞更是难以让人信服,因为有时少数派的理论更切合具体案情中出现的争议解析,不经过比较与解析只能降低通说的说服力。在解析中不能害怕表达自己独立的理由,要有重点地逻辑地排列所要论述的问题,加大在法律上解析案情的穿透力,给人一个明晰的思路,这一都是教授在设定案例时所期待的。

  为了在大量阅读文献与判例时不迷失方向,你应该先阅读一本有一定规模的法典评论。德国学生在做案例报告时,一般均将法典评论视为他们的法律圣经。在德国,世界著名的法典评论有:民法方面主要看Palardt的民法典评论,Kurt Rebmann 与我的博导柏林大学的Franz Juergen Saecker教授的慕尼黑民法典评论集,还有Standinger的民法典评论集,Soergel-Bearbeiter民法典评论集;刑法方面主要看Sch?nke/ Schroeder的刑法典评论集及我在基大的教授Horn与Samson的Systematischer Kommentar刑法评论集,宪法可参阅Bonner Kommentar(波思基本法评论),Maunz/ Oürig的基本法评论,Schmidt-Bleibtreu/ klein的基本法评论,v Münch/ Bearbeiter的基本法评论,商法可阅读Heidelberger Kommentar,GroBkommentar zum HGB,Ensthaler的 Gemeinschaftskommentar zum HGB,竞争法可看Baumbach / Hefermehl的竞争法评论,Bechtold的卡特尔法评论,v. Gamm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评论,Immenga / Mestmaecker的GWB,Koehler / Piper的UMG,Müller-Hennenberg的反限制竞争法与欧洲卡特尔法评论。公司法典的评论主要看:Baumbach / Hopt的 HGB,Baumbach / Hueck的GmBH-Gesetz,BGB-RGTRK的BGB-Kommentar,Hachenburg的Grosskommentar zum GmBH,Heymann的 HGB,Lutter / Hommelhoft的GmBH-Gesetze Kommentar,Schlegelberger的HGB,Scholz的 GmBH-Gesetze,Staub的HGB-Grosskommentar。当你阅读了相关的章节后,然后将注意力集中在法典评论中提供的、对案情解析直接有关的文献的陈述上,这些文献陈述往往涉及专著、论文及判例的见解,在理解这些详细陈述后,你必须首先将不可能省略的陈述以及对案例鉴定直接有关的陈述在你的案例鉴定中加以引用。这儿注意不能让自己淹没在书海之中不能自拔而是要对问题的概貌心中有数,能在这种练习中培养自己区分(对案例解析而言)重要的文献与非重要文献的能力。在练习中,对特定案例中出现的问题的不同见解的冲突,要以案例中考核的问题为标准来进行取舍,反之不必展开。如在案例解析时,所有的理论的运用结果均得出同一结果的话,那幺不必再就这理论之间的不同展开评析,因为在对所解析的案例而言并无必要,因而是多余的了,这样能做能增加鉴定的清晰度。如果这些理论的运用会产生不同的结果,那幺必须非常小心顾及各种理解中所包含的赞成与不赞成的理由,顾及他们的细小区别,因为对于这样的案例鉴定;不允许提供两个答案。你必须根据具体的案情先分析哪些理论不能适用或在此有其局限性,从而最后得出一个结论。当然在提供了两个不同的解析答案时只有在案情本身就具有多义性时才有可能,因而在案情本身具有多义性时,必须非常小心地提供不同的解析答案。


  二、对案例鉴定的规则

  以上基本是阐述阅读理解案例时应注意的地方,既使涉及到解析与鉴定的问题,也是从阅读与理解案例的角度来论及的。以下则主要论述对案例鉴定的规则:
  1、注意案例最后提出的问题
  比如甲是否必须承担损定赔偿责任?在民商中,尤其在民法中,案例最后的提问一般是按请求权来作出的,也就是他是否有这种要求别人作为或不作为的请求权(参阅德国民法典194条第1款),有时案例后的提问非常大,比如:请分析其法律状况(Rechtslage),此时所有参与人的请求权均须一一解析。当然有时这个“请分析其法律状况”受到前句的限制,比如:“A想知道,他有否损害赔偿的请求权,请分析其法律状况”,那幺你不必将所有参与人的请求权均作一解析。
  2、请求权的法律依据
  要使这种审核有一定的思路可寻,那幺先要弄清楚:1. 谁向谁提出请求权,要什幺请求权,比如:要求付款,要求赔偿,要求交付所有权物品等等;2、 这请求权的法律依据是什幺。
  第一个问题在案例中可以找到,如有多数人,先要分出二人关系,然后每一边再加上参与的人,比如:可分出甲向乙提出请求权,乙向丙提出请求权。你只要在纸上写上甲?乙,乙?丙就可以了。此外,从经济上角度,应先将那些可以互相平衡的请求权加以审核。
  第二个问题是请求权的法律依据是什幺?顾名思义就是要找出具有请求权的法律条款。大陆法系国家(德国、葡萄牙等)与地区(澳门、台湾)均是用成文法构造的法律体系。而按案例中的提问,更精确地说,按案例中某方的请求权所涉及的法条去解决第二个问题,我们就必须对请求权基础的理论体系有研究。在大陆法系国家,比如在德国,一般只有从第一学期开始学习法律,且至少能取得所有科目学分,并具备第一次国家考试的学生,才会得到这种训练,才会获益非浅。而这种案例的方法论训练在德国的硕士阶段(往往仅参加研讨会与大课训练),尤其是博士阶段就不会提供这样的机会了。而这种以请求权为基准的全面的推理解析训练在有些国家与地区(除了台湾)都相当缺乏,不少案例教育有一部分是以提出问题与法理解析为特征,且不少有生产知识之嫌,针对性与逻辑性不十分强,与这种以请求权为基准的全面的推理解析训练还有距离。那幺具体地说什幺样的法律条款是请求权条款呢?这样的常用条款在大陆法系的民法法典中并不多,所以也比较容易记住。它是指那些设定了前提条件,又有法律后果的条款。比如澳门民法典第477条(实际是德国民法典823条的翻版,因为唯有葡萄牙采用了德国的有顺序限定的的侵权行为法,而没采用太开放的法国侵权权行为法)就是有请求权特征的多款,其中澳门民法477条第一款第一种情况中的“因故意或过失不法侵犯他人权利”……是构成要件(Tatbestand)或前提(Vorausetzung),接下去一句“有义务就其侵犯或违反所造成的提害向受害人作出损害赔偿”是法律后果(Rechtslage)。这样的条款还有德国的第433条第一款第一句(澳门法的第865条与869条b与之相似,但其请求权条款结构已松散)是交付合同买卖物及所有权的请求权条款,德国民法典第985条是返请求权条款,德国第433条第二款是买卖合同中的付款请求权。其它比如德国民法典中的第275条第一款不可归责的给付不能,第227条的第1款的正当防卫,第142条第1款撤销的效力也可视为有事实构成与法律后果的请求权条款。
  知道了请求权条款后,我们才开始去寻找案例中须适用的请求权条款。在寻找之中,你可以从案例的提问中去找,比如:“甲知道,他是否因此买卖合同而有义务支付货款",那幺这个请求权条款就非常明确了。但有时案例的问题是“此案的法律状况(Rechssflage)如何”?此时一般需先从民法典设定的特别合同关系出发,比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如不合适,就去寻找未设定的合同关系条款,如不符合,再寻找物权的请求权条款以及法定之债的请求权条款。
  但有时你在民法典中找不到相关的法条,那幺你就需使用类推(Analogie),你必须寻找是否有相似或者相应的条款可以适用,这种做法,我们称为“法条的类推”(Gesetzesanalogie),或者从各种法条中能否找到一个能适用于具体案件的原则,比如对合同的附随义务的损害(Positive Forderungsverletzung,缩写为PFV或positive Vertragsrerletzung缩写为PVV)。这样的做法我们称之为“法学类推”。

  找到了请求权条款后,我们就必须先画出一个草图,先将所有的请求权不分先后列出来。虽然在以后的鉴定中,有些请求权条款被排除,但必须先经推理后排除,以便使人心服口服,也使自己养成一个系统的,严密的法律头脑。在将所有可能的请求权列出后,就须按下列顺序排列请求权条款的先后审核次序:1、合同请求权;2、与合同相似的法律关系中的请求权(比如:法定之债中的无因管理、缔约过失);3、物权请求权;4、不当得利请求权;5、侵权请求权(包括因危险责任的请求权)。
  这样顺序有利于清晰地划定逻辑的推理关系,如你解析无因管理,那你必须先否定没有一个委托合同,否则当你解析无因管理时,即发现,原来有委托合同。此外,在你分析返还请求权条款时,必定在分析构成要件时涉及到占有权(澳门法1183及1184条,尤其是德国民法典986第一款第一句),而占有权也可以从合同或无因管理中产生,所以要先分析合同与无因管理。对于初学者来说,他们往往会错误地先入为生地认定一个请求权条款进行解析,没有全面地将可能的所有条款均列出来,并按次序解析,而没有发现在这个问题前还需要解决的问题。
当然在案例要求提供了两个不同的解析答案时(只有在案情本身就具有多义性时才有可能)更需要理顺思路。如案情本身具有多义性,就必须非常小心地提供不同的解析答案。

  3、注意抗辩权与请求权的竟合

  在解决案例时必须注意时效的抗辩以及其它的抗辩权,比如澳门民法典第579条及德国民法典第404条债务人的抗辩就涉及到债务人在债权让与的当时所能对抗辩债权人的抗辩有可能是同时履行抗辩(澳门民法第422条),不安抗辩权(澳门民法第423条)。另外在商法也有不少抗辩权(如德国支票法第22条)。这些在推理时必须认真核查。
  对于法院的司法的实践,法官如认定甲有一个请求权,就给予甲此请求权,至于甲可能会有另一个请求法官并不感兴趣。但对律师而言,在咨询中,律师可以告知甲有哪些请求权。作为学生而言,必须找出所有的请求权,而且并不因为此请求权已成立,而不再审核彼请求权是否成立。在法理上,我们将出卖人对瑕疵负担保责任的情况处理是:买受人可以要求取消买卖合同(解约)或减少其价金(减价)。这种情况我们称为请求权的选择竟合(alternative konkurrenz),而将一个规范排除另一个规范(比如:具体的条款排除通用的条款),这时我们称之为法条竟合(Gesetzeskonkurrenz)或者消融式竟合(konsumierender konkurrenz)
  4、书面的结构与推理
  当然在提供了两个不同的解析答案时只有在案情本身就具有多义性时才有可能,因而在案情本身具有多义性时,必须非常小心地提供不同的解析答案。
  根据以上的请求权的排列及草图,我们就可以进行推理(subsumtion, 德文此词来自于拉丁语subsumere)。一方面是确认案例中的事实,另一方面对法规的构成要件理解透彻,然后将二者进行对比,看看是否能将相应的关系确定下来,也就是能否将法律规范具体化于案例的事实(Die Feststellung eines Entspre chungsverh?ltnises zwischen Tatbestand und Sachverhalt nennt man subsumtion),当然这是以在前事找到一个具体的确定的请求权条款为前提的。比如案例是:甲将一乙的“宝马”轿车给毁了,这样我们可以找到具体的确定的请求权条款(澳门民法典第477条第一种情况,德国民法典823条第1款),下面我用草图先将法规的构成要件与案例的事实作一简单对比:
1. 谁 = 甲
2. 他人的财产 = 乙的宝马车
3. 损害 = 给毁了
4. 违法 = 乙没有正当理由
5. 故意 = 乙明知这样做的后果,仍然去毁了宝马车

  那么所有的情况均可对齐,那么其法律后果为乙须按澳门民法第477条第一种情况,德国法第823条第1款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而由于这种行为是有相关法律所禁止的,这种行为因而可以按上面的推理确认澳门民法第477条第二种情况及德国第823条第二款也适用此案。但有时情况没有那么简单, 比如乙有正当理由,那么就必须去寻找另一个请求权条款,作另一番的推理。而且要注意请求权条款审核的顺序。

  此外,法律中出现的概念加以说明,然后再证明案例的细节说明其符合这个概念的含义,比如:德国民法第823条第一款中的“过失”,必须要说明“过失”的含义。这在解析案例时不能跳过,比如说“因A在马路上踢球结果将一B的金饰店的贵重的玻璃打碎了,A就是没有顾及通常要注意的义务,因而有过失”。这样推理还不够,因为读者不明白你怎么结合案例的细节加以确认的,所以必须先说明法规中的“过失”一词是指没有注意通常交往中的注意义务(如有法定的定义,必须指出立法者给与的定义,比如德国民法典276条第一款第二句),而A在X金饰店符近的马路上踢球这一事实是没有顾及通常交往中的注意义务,因而主观上有过失。这样才使法律规范具体化于案例的事实。
  在对案例的事实及所选的具体的请求权条款构成要件的互相闸明过程中会出现许多概念,这些概念有些已经有了立法的解释,有的没有立法解释。在没有立法解释时,就必须从判例及学说中找到相应的解释。如果没有司法判例与学说解释,那么就必须按通常所用的解释原则加以解释。比较权威的办法是参阅德国法学家拉伦茨的《法学方法论》第350页下
  如果你将请求权条款,也即将有一连串互有关联及顺序的请求权条款构成要件与案例的事实构成──互相印证,并明确哪些印证是失败了,哪些已符合了,并且按上述提及的解析请求权条款的不同次序进行,那么原则上就能得出正确的结果。
  三、案例解析推理举例
  下面我举已最简单的例子(就一个请求权举例),仅为了说明这种解析案例的特征:

  一、案例
  S欲购买汽车,至I之车行时发现黑色车标价120万,白色车标价220万,故S向I说购买陈列德黑色车,车行主点头表示I同意后,S表示要先离去,回来时付款并取车,I亦同意。S在离去后发现另一车行K将同一型号黑色车标价180万,但S认为I之车行较便宜,故不购买,并返回I之车行付款,但此时I以之前黑白二车之标价错误掉转为理由,要求S付220万方将黑色车卖出,S与I理论不果离去。
S返回K车行时发现同一款标价180万之黑色房车已卖掉。最后S唯有前往第三间车行L以230万购买黑色同一型号之房车。
请解析此案

  二、解析提纲(本题以《德国民法典》及德国学理解决)
A、I对S

1、 I可能可以以民法典第433条第2款要求S付款220万买下该黑色房车
1) 首先视乎是否具有有效合同存在
a. 有效买卖合同的成立以要约与承诺为前提,合同的要约中,I在车行内仅标出价钱,但“不指向特定对象”,故属“要约之邀请”。
b. 反之,当S进入车行之时,指明在车行内有标出价的黑车,故此时S作出了要约
c. 问题是I是否承诺了,I并未有明确声明卖出黑色车。他的同意是以点头行为表示的。但是点头的表示中是否也包括价格内容呢?要约按民法客观第三者作解释,即第133条所指,故S要约时为120万,而I一定是承诺以220万出售。此处主观不一致(对价格)对解析客观第三者而言不重要,重要的是客观第三者认为I已同意卖出黑车(客观上一致)。(还需将民法典第154,155否定)
d. 合同成立。
2) 问题是合同是否又被撤销了
撤销(Anfechtung)合同要具备以下条件:
a、 明显声明撤销合同,I没说要撤销合同,但是案例中I表示不出售该黑色房车,即虽无明显声明撤销合同,但已以行为而为之。此条件符合。
b、 合法撤销理由。表达错误(否定)、性质错误(否定)。内容错误(第119条I第1种情况,可以肯定,因为对他承诺的法律的含义发生错误。I指的是220万的黑车,而S指的是120万的黑车。
c、 声明撤销合同须对相对人为之(第143条第1款所指之相对人)。I以已行为对相对人S为撤销的表示。
d、 撤销的条件中,亦要符合第121条所指之“及时”,而撤销权人I在知悉其价格错误时要立即(不迟延地)撤销。由此可见撤销合法。
e、 基于第142条第1款,撤销之效果为合同也“自始无效”。
2、 结论:由于I作出意思表示撤销合同,故合同自始无效,所以I无权要求S支付220万购下黑色房车。

B、S对I

1、 S可能可以以民法典第433条第1款要求缴付120万的黑色车
因为此合同已被I撤销,所以I不必交付120万的黑轿车
2、S可能可以以民法典第122条第1款要求车行主I赔偿。
前提条件是:
1)、I按119条I第1种情况有效地撤销了意思表示。按上述的论证,I已按119条I第1种情况有效地撤销了意思表示;
2)、赔偿范围(金额),根据第122条第1款“基于信赖表示有效而遭受之损害”,故可见S最后购入黑色房车时为230万,但如S与I并无合同之时,将会在K车行以180万购入同一型号之黑色房车,所以赔偿金额应为230万减去180万,即50万。
3)、-在赔偿之时亦要视乎有否共同过错,有则共同承担后果(参阅第254条)。此外,S是否乎合第122条第2款所指之“明知或因过失而不知该非有效行为”。过失之定义可参阅第276条第1款。
3、结论:S可根据第122条要求I赔偿50万。


原文作者为德国法学博士,现就职于澳门大学法学院,有博导资格。原文被收入:范剑虹 著:《澳门与欧盟相关国家(德国)法治研究》,广东人民出版社与澳门基金会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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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26 17:26:52 | 显示全部楼层
这篇介绍对于初学者还是有很不错的参考价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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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11-26 18:19:31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jhy4]这篇介绍对于初学者还是有很不错的参考价值的。[/QUOTE]
范老师介绍的方法基本上是来德国必须要学习的,对国内相关教学和实践也很值得借鉴。感谢jhy4的分享,还希望有更多朋友可以分享自己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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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29 20:07:20 | 显示全部楼层
希望今后能够多交流学习方法上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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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12-6 00:57:38 | 显示全部楼层
的确,方法是更重要的。
德国有很多给初学者如何写作业,解案例的书或文章。但是所谓真正的方法,大概需要我们自己通过亲身应用才可以真正体会和掌握的了。就仿佛范老师就并非是简单的翻译,而是有所心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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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7 05:11:29 | 显示全部楼层
分享一个讨论区的内容,虽然不是学习德国法律的具体方法但我认为还是比较有意义的。

天才训练指南 [ 同人于野 ] 于:2007-01-04 04:23:42
如果让我选择2006年在网上所看过最好的一篇短文,我选 Freakonomics 这本书的两位作者 Dubner 和 Levitt 发表在纽约时报杂志上的专栏文章 A Star Is Made: Where Does Talent Really Come From 。我相信即使是十年以后我可能仍然会记得这篇文章,你看完之后有可能后悔可惜自己20年前没看到。Freakonomics 是本非常有意思的小书,书的两位作者每两个月发表一篇专栏,还开了个博客,我总体感觉专栏文章的质量不如书。但这篇专栏有点不同,内容并不完全是作者的原创思想,而是他们介绍一个心理学家的研究成果。

文章一开头说了个有趣的事实,如果你看06世界杯球星档案,你会发现很多球星的生日是一月到三月;如果你看英国和德国青年队球星的话,竟然有一半是出生在这三个月的。难道这三个月有利于足球天才出生么?答案是欧洲青少年联赛的队员报名年龄限制按12月31日划线,这样教练在选择队员的时候自然会优先选择那些一年中的早些时候出生的。

这个故事相当吸引人。号称"反智的书生"的薛涌同学显然是看到了此文,当时正好赶上世界杯,他在不告诉读者原文出处的情况下把这篇文章"编译"成了他自己的文章发表,叫做 制造未来球星 最迟本月怀孕。这哥们的很多立场我都赞同,就是做人太不讲究,把美国人写的文章变成自己的东西已经不是一次两次了。

但薛涌未能理解文章的精髓。

这篇文章真正说的是成为天才的秘密。

前不久温家宝又在呼吁出学术大师了。我国在基础科学方面的水平可能比足球强不了多少,改革开放30来年了也没出个诺贝尔奖,一句话就是缺天才。为了培养天才连少年班的主意都出了,怎么就是不行呢?心理学家 Anders Ericsson 的这项研究从技术角度解决了这个问题。研究覆盖了从职业运动员,艺术家到程序员差不多所有需要天才的领域,出版了一本900多页的书,结论是 天才还真是练出来的,但是关键在于怎么练。

想要训练一个天才绝不是整天苦练就行,你需要的是 "deliberate practice":
- 每次训练有明确的目标
- 获得即时的反馈
- 既要注重结果,也要注重技术

我想在这里对比一下我国对理工科大学生的训练,看看是否满足这些要求。

首先我国理工科教学根本没有明确的目标。这里所说的目标是一次训练中要达到的具体的小目标,并不是说什么拿诺贝尔奖这样的人生理想。科学教育的正确目标可以是将来搞科研需要这个知识,可以是学会这个技术去使用它。但我国教学中,学生学习的目标不是知识本身,而是课本,不是这堂课我领会了什么思想,而是这堂课有什么知识点有什么公式要背,换句话说是考试。有些学生不屑于为了考试学习,自己看书的,往往因为缺乏指导而茫然,不知道看这本书的目的何在。

"即时的反馈" (immediate feedback) 是我国训练学生中最缺乏的一个方面,越是高端人才的培养中越是如此。如果说高手们有什么成功秘诀,我猜就是这个即时的反馈。文章说的一个事实是医生们离开医学院以后,除了手术临床医生以外,其他专业的,比如看透视图的那些医生,他们的水平随时间在减弱,原因就是缺乏立即的反馈。就好比练武功,一招一式都需要有人随时纠正,不对马上改别把错误动作形成习惯。在科研领域,这意味着你搞科研的时候需要一个好导师随时告诉你你干的这个活怎么样。中国缺乏好导师,而且往往还一个导师带30个学生,谁给你反馈啊?
反馈还意味着需要跟同行随时交流切磋,别人怎么做的,你这么做人家怎么评价等等,这就要求科研工作者需要经常跟高手开会,开会的时候还必须经常讨论。而国内的情况一方面会议就不多,开会的时候还大家都客气不爱提问。美国开学术会议除了发言以外广泛采用 poster 形式,实际上在讨论工作方面往往更有价值,而国内可能还没有采取这样的形式。

这个技术还告诉我们想要提高自己的思想水平就应该经常在网上发帖,以便获得反馈。

"结果和技术",最起码的要求是你得自己训练,而不是看别人练。站在场边把姚明的技术统计倒背如流也没用,关键得自己上场。我国训练学生搞科研的做法是不搞科研,搞"课"研。请牛人来讲最新最强的理论,而不是强调让他们尽可能早的参与到科研活动中去,这就好比给北京青年队看NBA录像一样,培养出来的全是专业球迷。美国学生队不是自己直接搞的领域可能不太了解,也可能不知道最近 Witten 发了什么文章,但他自己的小小领域内,他可能大二就开始干了。

很多人甚至喜欢评论课本,这本书写得好,这个人是牛人,陶醉在对课本的欣赏之中。在美国上课没见过任何一个老师赞美课本的,一线人物几乎没人写课本,所有课本都只不过是工具书,最终目的是为了科研这个结果。一切技术应该是为了科研服务。

"技术"是说你的训练得得法,这同样需要高人的指点,而且你还得听从人家的指点。

对比心理学家的研究成果,可见我国科学教育为什么不行了。我国这种缘木求鱼的教育方法最终培养出来的都是精通"基本知识"的"科学的家",而不是"科学家"。说到底就是两个字:实践。毛泽东说在战争中学习战争,解放军很多高级将领文化程度一般,为什么总能打胜仗,靠的就是在实践中学习。学习科学知识不是为了考试,不是为了耍酷,不是为了有谈资,是为了搞科研。美国大学里面的技术课程一学期让学生做好几个 project,完全是追求学以致用,逼迫学生为了完成 project 而学习知识,其中还有小组合作,跟真正的科研没什么区别。
宁可在本科的时候发几篇灌水小文章也比苦读十年期待一鸣惊人强。一提基础科学,有人总说"板凳要坐十年冷",这种思想完全不适合现代化科研体系。坐十年板凳的运动员国家队能用么?马俊仁当年是一般比赛不参加,专门参加奥运会世界杯一鸣惊人结果人家怀疑你是不是服用禁药啊,一旦有点小事整个队伍居然崩溃了。这种做法现在已经被淘汰。正确的做法是象现在刘翔这样有什么大奖赛都去,追求一个稳定的成绩。

科学工作者就好像运动员一样,需要不停的比赛,而不是不停的看录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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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7 05:19:15 | 显示全部楼层
版主 过年好。并问候嫂子和侄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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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1-25 03:35:58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jhy4的祝福,也祝你牛年吉祥如意!
jhy4分享的文章道理很朴素,但如果能够拿来要求我们的每一天,每一个小时,即使未必能够成就大师,但也至少可以造就一个个生活充实且高效的普通人,是自己在工作之余有更多时间给家人和社会公益,尽管在与家人和他人和谐相处或者从事社会公益时大约也需要deliberate practic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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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5-27 05:55:4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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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7-19 06:04:0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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