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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在柏林延签的报户口时住房合同租期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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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8-6 15:03: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延签需要“居住地政府户籍认证(必须有住所并签订房屋出租协议)”,外管局是否要看你长期的房屋出租协议才会给居留呢?那就是先租1个月这样的合同可不可以办户籍认证或居留呢?这个居留户籍证明是会根据你房子合同期来給出有效期吗?

我打算在9月初到柏林,如果我签订的是10月1日才开始居住的合同(因为9月大部分时间我都去其他地方旅游了),能否在9月初去办理居留的呢?

又例如我在明年2月中旬学期结束时打算去其他地方,如果租房合同签到2月中的话,延签居留期会給我到3月底的吗?(作为交流学者,我的校方邀请函上写的日期是到明年3月底的,我也打算3月底回国)
发表于 2008-8-6 16:03:50 | 显示全部楼层
1,不一定,户口登记很多时候可商量
2,可以
3,延签,跟你的住房合同长短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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