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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出国人员意外伤害、医疗及紧急救援保险
(GC款)[/COLOR][/B]
[B]款项 保险期限 保费 总保额 适合国家 适合年龄
GC 90天 680元 87万元 全球 2-65岁[/B]
【投保条件】凡年龄在6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的合法出境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投保人经被保险人同意可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保险范围】本合同的保险范围为被保险人在出国期间的保险保障。
【保险责任期间】保险期间自被保险人登上离境交通工具时开始,(以被保险人护照的出境时间为准),被保险人行程在标准天数内的,保险责任至被保险人离开入境交通工具之时止;被保险人行程超过标准行程天数的,保险责任至保险单规定的标准行程天数所计算出的截止日二十四时止。
【保险合同的撤消与变更】被保险人因故未能取得签证,投保人可在本保险单有效期内提出撤消申请,并携带被保险人护照、被保险人拒签证明和本保险单、救援卡到本公司办理相关手续,本公司在扣除20元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被保险人取得签证后,本公司不予办理合同撤消手续.被保险人自出单之日起三个月内未出国或因故改变行程,投保人可在此三个月内提出申请变更,并持被保险人护照、保险单到本公司办理变更手续,项目包括延期出发、增加保险期间,申请增加保险期间还须补交相应保险费.上述变更经保险公司签章确认后有效.投保人最多可提出两次变更申请,每次可延期三个月,三个月末未提出申请,保险合同效力自动终止.本公司不受理缩短保险期间的变更申请.
【告知义务】订立本保险合同时,本公司应当向投保人说明本保险合同的内容,并就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据实告知。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对于本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公司对于本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保险责任】在保险责任期间内,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
一.意外伤害保险责任:
1.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造成身故,本公司给付身故保险金35万元。本公司给付上述保险金后,本合同终止。
2. 被保险人因罹患急性病造成身故,本公司给付身故保险金7万元。
3.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造成身体残疾或永久丧失部分身体机能,本公司根据“意外伤害残疾给付表“标准按身故保险金额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被保险人从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由于该意外伤害身故,本公司再给付保险单所列明身故保险金额与本次意外伤害已给付伤残保险金的差额,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不论一次或多次因遭受意外伤害造成身体残疾或永久丧失部分身体机能,本公司均按规定分别给付伤残保险金,但累计给付的伤残保险金总额不超过35万元。
[B]二.医疗保险责任[/B]:[/COLOR]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罹患急性病并且自遭受意外伤害或罹患急性病之日起五日内,因该意外伤害或罹患急性病在医院接受治疗,本公司按实际所发生的治疗费用超过免赔额100元以上部分给付医疗保险金,[B]但最高以18万元为限[/B][/COLOR]。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不论一次或多次因遭受意外伤害或罹患急性病在医院接受治疗所发生的治疗费用,本公司均按规定分别给付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的医疗保险金总额不超过18万元。本公司负责治疗费用包括:1.普通病房床位费,每次住院天数以三十日为限;2.手术费;3.注射费;4.药费;5.检查费;6.处置费;7.输血费、输氧费;8.会诊费;9.住院、转院救护车费;10.重症监护病房、烧伤病房费用;上述费用限于在出境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治疗费用。药费仅限于医生处方所指定的药品。
三.救援服务保险责任:
1. 救援服务费用
1).中文热线电话: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罹患急性病需要救援,提供24小时中文救援热线电话服务。
2) .安排就医: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罹患急性病需要立即到医院治疗时,可安排其至当地医院接受治疗,包括为其办理入院保证金。
3) .转院治疗:视被保险人病情需要,可安排医疗设备、运输工具及随行医护人员,将被保险人转运至更适当之医院接受治疗。
以上三项救援机构服务费用累计给付总额不超过7.5万元。
2. 转运回国或原居住地:被保险人就医后身体状况稳定时,可尽快安排适当空中或地面交通送其回国或原居住地。本公司给付返程交通费用,给付金额以1.5万元为限。
3.安排子女回国或原居住地: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患急性病,而其随行未成年子女无人照料时,可安排适当空中或地面交通送其未成年子女回国或原居住地。本公司给付返程的交通费用,给付金额以1.5万元为限。
4. 后事安排: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患急性病不幸身故,可安排适当空中或地面交通送其一位直系亲属前往处理后事。本公司给付往返交通费用和处理后事期间的住宿费用,给付金额以3万元为限。
5.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罹患急性病造成身故而发生死亡处理或遗体遣返费用,本公司按实际支出费用给付保险金,但最高以3.5万元为限
6. 因被保险人责任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害,本公司将根据被保险人实际支付的赔款金额给付保险金,但最高以9.5万元为限。
7. 被保险人发生行李物品被盗抢,本公司按每件行李最高500元赔付保险金。价值未超过500元的按实际价值赔付。且赔付总额不超过5000元。
【保险事故通知】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在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日内通知本公司,否则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负担由于通知迟缓致使本公司增加的查勘、调查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延误的除外。当发生意外伤害或罹患急性病导致被保险人无法自行安排救治时,可拨打救援电话至救援服务中心,由救援中心指挥服务网络提供救援服务。
【身体残疾鉴定】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造成身体残疾,应在治疗结束后,由本公司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鉴定。如果被保险人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一百八十日治疗仍未结束,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
【失踪处理】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失踪,经人民法院宣告身故,并投保人或受益人提出有关文件证明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失踪,本公司依据判决所确定的身故日期给付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生还,受益人应将领取的保险金在三十日内退还本公司。
【保险金的申请】
1. 被保险人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身故,其受益人凭保险单、受益人的身份证件、公安部门或卫生部门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出境为境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身故证明书以及有关死亡处理或遗体遗返费用凭证和交费收据向本公司申请领取保险金。
2. 被保险人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身体残疾,被保险人凭保险单、被保险人的身份证件和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身体残疾程度鉴定书和交费收据向本公司申请领取残疾保险金。
3. 被保险人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治疗费用,被保险人凭保险单、被保险人的身份证件、诊断证明、治疗病历,治疗费用结算明细表、治疗费用原始收据(药费原始收据应附处方)和交费收据向本公司申请领取医疗保险金。本公司认为必要时被保险人还应出具国内县级以上(含县级)医疗机构出具的复诊证明。
4. 被保险人因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第三者人身伤害责任赔偿,被保险人凭保险单、被保险人的身份证件、相关部门提供的事故证明、费用收据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向本公司申请领取第三者人身伤害保险金。
5. 被保险人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行李物品被盗抢,被保险人凭保险单、被保险人的身份证件、警方原始证明及被盗抢物品购货发票向本公司申请领取保险金。
【责任免除】对下列情况之一造成被保险人的身故、身体残疾或治疗,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1.投保人或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2.被保险人犯罪、吸毒、殴斗或酒醉行为;3.被保险人自杀、故意自
伤身体;4.被保险人无驾驶执照或酒后驾驶;5.任何以治疗为目的的出国行为;6.被保险人流产、分娩,但因遭受意外伤害所致不在此列;7.被保险人药物过敏或其他医疗所致;8.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抹、注射药物;9.战争、军事行动、武装叛乱或内乱;10.核爆炸、核辐射、核污染;11.本合同无特别约定,被保险人参加潜水、滑水、滑雪、跳伞、驾驶滑翔机、摔跤、柔道、拳击、特技表演和机动车、船竞赛、表演等高风险职业性运动或活动;12.自本合同生效之日前一百八十日内曾接受治疗过的疾病;13.法定传染病、精神病或精神分裂、爱滋病及先天性疾病(包括先天性畸形)和单纯遗传性疾病;14.牙齿治疗、美容手术、外科整形或预防性手术等非必须紧急治疗的手术;15.被保险人装配假眼、假牙、假肢及购买残疾用具;16.一般性体格检查、健康检查、疗养或康复治疗;17.使用各种蛋白制剂(含α-2 b成份药品、转移因子、升白能)。18.现金、金银、珠宝、玉器、首饰、手表、通讯器材、纪念币、奖章、奖牌、古玩、古书、字画、技术资料、股票、信用卡、票据、有价证券、邮票、文件、帐册、说明书、手稿、设计图文、电脑资料、飞机票、船票、车票、护照、摩托车、自行车、假牙、假肢、隐型眼镜;动植物及其标本以及其他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及工艺品;由于当局命令没收、销毁的行李物品。
【索赔时效】本合同的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之日起二年内不行使而消灭。
【批注】本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记载事项的增删,非经投保人书面申请及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不生效力。
【合同纠纷与管辖法院】本合同发生争议且协商无效时,可通过仲裁机构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合同涉及诉讼时,约定在保险单签发地法院进行诉讼。
【名词释义】本合同所述“本公司”为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本合同所述“意外伤害”是指外来的、突然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被保险人身体受到剧烈伤害的客观事件。
本合同所述“急性病”指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之日前一百八十日内未曾接受治疗且必须立即在医院接受治疗方能避免损害身体健康的疾病。
本合同所述“医院”指以治疗伤害或疾病为目的,而非主要以康复、疗养、戒酒、戒毒等为目的,具有合法的经营许可资质的治疗机构。
本合同所述“住院”指被保险人因患疾病,经医生诊断必须住院治疗时,正式办理住院手续,并确实在医院治疗。若被保险人非治疗需要离开医院十二小时以上,视为自动离开医院,本公司仅对该日以前住院治疗负责保险责任。
本合同所述“法定传染病“指:鼠疫、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淋病、梅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白喉、猩红热、斑疹伤寒、狂犬病、黑热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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