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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ngku:
本人在LLM正痛苦的学习,很多问题不懂
尤其是公法方面。最近我们正在讲verfassungsbeschwerde,我实在不懂。
比如,verfassungsbeschwerde的gegenstand,到底是什么。老师说当行政权力机关对公民的基本权利进行了侵害才可以verfassungsbeschwerden,但是,这种情况下不是要在verwaltungsgericht对权力机关klagen吗?
如果某条法律或规定侵害了民众利益,可以违宪诉讼,申诉该条法律或者规定,申诉者的目的是不是希望宪法法庭取消这项法条或者让某权力机关取消这个规定,但是,法庭,包括bundesverfassungsgericht有取消法律的权利吗??
在verfassungsbeschwerde中几乎都要引用art 93 GG,这一条不是很懂,尤其是这一条的第四款:4.联邦和州之间、各州之间或一个州内部发生其他公法争议,且无其他诉讼手段的;
4a.认为公共权力机关侵犯个人基本权利或侵犯本基本法第20条第4款、第33条、
第38条、第101条、第103条和第104条规定的权利之一时,任何人均可提起违宪申诉。
这个条款的意思是不是,只有在权力机关侵犯了个人的第20条第4款、第33条、
第38条、第101条、第103条和第104条规定的权利是,个人才可以提起违宪诉讼????如果侵犯了其他条款规定的权利,个人就不能提起违宪诉讼??????
再帮我简单解释一下从art 71到art 76GG,不少宪法案件要用到这几条,可是不知道怎么用,好像是关于gesetzgebungskompentenz的,一般在什么案件,什么情况下,要怎么样用到这几个条款
还有,关于违宪诉讼的案件分析中,我们应该怎么做,答题思路到底是什么:tongku::tongku::tongku::tongku::tongku: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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