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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2-17 22: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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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害案中受害者如何寻求正义?
钱跃君接着谈刑事诉讼法StPO的法律步骤及伤害涉及的民法BGB赔偿问题。
公法起诉
1.警察确认(polizeiliche Anzeige)
当你被打之後,第一件要做的事就是叫警察(112)。警察有两大义务:
一、消除危险(Gefahrabwehr):如果警察来时你们还在打,则警察当然必须先劝架;如果打架已经中止,但从种种迹象表明,警察走後对方有可能还会打你,则警察可以把对方带走。尤其在家庭暴力中,警察常常会把打妻子或酗酒的丈夫带到警察局去,第二天才放出来。因为根据法律,警察最多关押一个人24小时,超过24小时就必须向对方提出公诉。而许多小打小闹还不一定能构成正式的起诉。
二、追究刑事责任(Strafverfolgung):如果是比较严重的打架事件,或者是群打,则警察可以把肇事者及所有参与群打的人抓起来,一一讯问事件经过,作第一步的口供记录。同时还可以从被害人及旁观者中取证,以便事后追究法律责任。对被害人最重要的是,要求警察让对方拿出身份证,然后你可以记录对方的姓名、地址等,以便此后通过法律途径(无论公法或私法)追究对方的法律责任。
警察来后通常要问你:你是否想递交犯罪检举书(Strafanzeige)或刑事起诉书(Strafantrag)。即使警察没有问你,或你根本就没有去叫警察,则你自己过后也要决定是要递交上述的哪一种。为此首先要搞清这两者的区别,或要搞清法律术语中的三种不同程度的犯罪行为:一、直接影响到公众利益的较严重的犯罪行为(Offizialdelikt),二、部分影响到公众利益、但主要影响到你个人利益的犯罪行为(Antragdelikt),三、仅仅影响到仅仅影响到你的利益的犯罪行为(Privatklagedelikt)。
2.犯罪检举书(Strafanzeige)
简单地说,犯罪检举书是对比较严重的犯罪情况,如抢劫、强奸、谋杀、偷窃等,递交者可以是受害人,也可以是与此事毫无关系的外人(如目击者),因为检举犯罪行为是每个公民的义务。甚至根据刑法§138 StGB,对那些非常严重的犯罪行为,如准备侵略战争、用暴力威胁联邦德国生存、泄露国家机密、伪造货币、贩卖人口、谋杀、绑架、抢劫、纵火等,如果你知情不报,则你自己尽管没有参与,也要被判处最高五年的徒刑。
犯罪检举书可以递交给警察、民事法院或检察官,形式不拘,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甚至仅仅通过电话、传真等,还可以是匿名的。甚至被检举的对象都可以是未知的(如在街上看到一个什麽模样的人在作案)。但检举内容必须真实,确实是自己的所见或所闻(事情本身的是否属实另论,因为你也不过是怀疑某人在从事犯罪活动而已)。如果谁为了泄私愤而去诬告他人,导致检察官委托警方为此化了很大精力和物力去调查,而调查后被确认你的检举是无中生有的诬告,则根据刑事诉讼条例§469 Abs.1 StPO,该检举人在经济上要支付所有为此而付出的调查费用。
无论该检举书是递交给警察、法院或直接交给检察官,最后都转到检察官之手。检察官通过检举书或其它途径怀疑某人作犯罪活动时,则根据刑事诉讼条例§160 StPO,检察官有义务对此案进行初步调查和确认,然后决定是否要对此作进一步的详细调查(Ermittlungsverfahren),是否要向刑法法院提出公诉等。如果检察官认为此案没有构成犯罪,或尽管犯(小)罪、但还没有达到要起诉的程度,则可以中止或暂时搁置该案。所以有许多检举书到了检察官那里,事实上都被锁进抽屉了,被告的对方都不知道他已经有案在档。当然,如果以后又通过其它渠道得到了进一步的犯罪证据,则这些以前的档案当然会一起取出。
由此可见,犯罪检举书只是"检举而已,检举人本人并不参与、也无法影响检察官的决定。对那些大的犯罪行为(如抢劫、强奸、打小孩、偷东西等)检察官一定会立案追查,但对小的犯罪行为(如轻微打架、人生侮辱或无理吵闹等),到了检察官手上很可能会不了了之。
3.刑事申请书(Strafantrag)
对很多犯罪行为,检举人本身就是受害者。所以对该犯罪行为的追究也是检举人的利益所在。这时该检举人就要在递交犯罪检举书的同时,也递交刑事申请书,或仅仅递交刑事申请书,表示递交者本人对追究该犯罪行为有直接的利益所在,即检举人向检察官申请要求追究对方的刑事责任,自己也直接参与到对该犯罪行为的追究过程中。
根据刑法§77 Abs.1 StGB,只有受害者本人才有递交刑事申请书的权利。如果受害者已经死亡,则可由其妻子(或丈夫)或其孩子递交;如果没有,则由其父母递交;再没有,则由其兄弟姐妹或孙子等递交。递交的期限是事件发生後的三个月之内(§77b StGB)。形式上必须是书面的,且必须由递交者签名。递交的地方依旧是警察、民事法院或检察官。
与上述的犯罪检举书不同的是,这时检察官经过初步调查或分析后,如果决定不再进一步追究,则会给递交刑事申请书者一封通知书,说明因该案还没有达到很大程度地有损公众利益(oeffentliche Interesse)程度,所以不再作进一步追究,但建议递交者可以自己上法庭通过私人起诉的渠道去追究对方的刑事责任(Privatklage)。而且,事先递交刑事申请书是受害者此后有资格提出私人起诉的前提。
4.私人起诉(Privatklage)
有很多小的犯罪行为-所有在德国刑法StGB中罗列到的行为都是犯罪行为,小到别人偷你一支铅笔,乘车时骂了你一句-因为检察官通常不愿去追究这些日常生活中的小小"犯罪行为,而这对受害者来说却是你个人的利益所在。这时只能由你作为受害者出面去追究对方的刑事责任了。在刑法诉讼条例§374 StPO中罗列了一些典型的通过私人起诉的"犯罪情况:
一、对方到你家里来乱吵乱闹(Hausfriedensbruch),即违背刑法§123 StGB;
二、恶意侮辱你(Beleidigung),即违背刑法§185-189 StGB;
三、私拆你的信件(Briefgeheimnis),即违背刑法§202 StGB;
四、打伤你(Koerperverletzung),即违背刑法§223-229 StGB;
五、威胁你(Bedrohung),即违背刑法§241 StGB;或在做生意上对你或你的雇员行贿(Bestechung),即违背刑法§299 StGB;
六、损坏你的东西(Sachbeschaedigung),即违背刑法§203 StGB;
七、不正当的生意竞争(unerlauteren Wettbewerb),
八、侵犯你的专利、版权、商标等。
只有在以上所列的典型情况下,法院才受理你的私人起诉。当然,在起诉前你还必须依法做过两件事:一、已经递交过刑事申请书(Strafantrag,见上),二、经过一次与对方的和解(Suehneversuch, §380 StPO)。也就是说,你要到主管的政府部门(Vergleichsbehoerde)去要求与对方和解。各州这方面的主管部门名称不太相同,如称Schiedsstelle, Schiedsamt, Vergleichsstelle等,具体地址你可以到市政府的问讯处去询问。然后就由该部门官员作为中介人作双方调解,如侵害方是否对受害方给予一定精神上或物质上的补偿等。如果调解成功,则此案就算结束。如果调解不成(即双方无法接受对方提出的要求),你就可以向民事法院的刑法部提出正式起诉。递交起诉书时要同时附上由调解机构出具的"调解未能成功的证明。
在私人起诉中,通过申请可以将存放在检察官档案里的材料全部取出,而且检察官还是在一直关注着私人起诉的情况。如果在私人起诉过程中发现到对方一些比较严重的犯罪行为是,则检察官又会重新接过此案,继续由检察官审理(见刑事诉讼条例§377 StPO)。於是原来的私人起诉暂时搁置,等待检察官的审理结果。最后由法院作出裁决。如果确认对方确实属於非法侵害你的权利或非法损伤你的身体,则同样会判处对方坐牢或罚款,而且作为犯罪纪录存入联邦犯罪档案局(Register),这将会影响对方的许多职业选择。且所有的法庭和律师费用都将由对方承担。
在迄今的私人起诉实践中,如果情况属实,法庭往往只是判对方犯罪,作些罚款,再由对方承担所有的法律费用。也就是说,如果谁骂了对方,就得准备为此付出几千欧元的经济代价。
原载《德国导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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