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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护照跟以前比有所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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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17 11:10:1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从12月15日起执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和出入境通行证签发管理办法》对《护照法》的条款进行了细化,对申请条件、审批程序、签发时限、补换发要求、宣布作废等进一步作出明确规定。规定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在受理申请时,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符合规定不予签发普通护照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新的管理办法有三大变化。一是办理时限短了。过去公民申请普通护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签发制作完毕,现在规定为15日内审批签发并制作普通护照,即包括了双休日和节假日在内。但在偏远地区或者交通不便地区、或因特殊情况,公安机关不能在15日签发普通护照的,签发时限延长至30日。

  二是公民在4种特殊情况下可申请加急办理普通护照。出国奔丧、探望危重病人的;出国留学,开学日期临近的;前往国入境许可或者签证有效期即将届满的;省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紧急事由,可申请加急办理普通护照,申请人提交相应的材料后,对批准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审批签发并制作普通护照。

  三是取消公民申请办理护照遗失补发和因护照损坏申请办理换发手续需三个月的限制期。申请人将不需办理声明护照遗失的登报手续,但应当提交损毁证件的原因说明,遗失或被盗申请补发的,应提交报失证明和遗失或者被盗情况的说明。
发表于 2007-12-17 13:35:14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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