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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互联网条约07年6月9日正式在中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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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6-8 19:51:3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从07年6月9日起,凡未经网络作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的允许,擅自使用其在网络上的作品的人,都将承担侵权责任。 [/COLOR]
由全国人大常委在去年年底表决通过的关于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即“国际互联网条约”)的决定6月9日起正式生效。



目前,各国的知识产权法律的保护标准越来越趋向于国际性协调规范,以国际条约为主导的知识产权法的全球化,已经势不可挡。世界各国大都已经着手或将继续在以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协议)及其他知识产权国际新条约的大构架下修改和完善本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制度,以共同建设21世纪的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大体系。

据了解,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于1996年12月在日内瓦召开的关于版权和邻接权若干问题的外交会议上通过了“国际互联网条约”,并于2002年生效。目前有近60个国家批准或者加入。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目的是为了在信息技术和通讯技术领域,特别是互联网领域更充分地保护版权人的利益。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目的是为了在数字领域,特别是互联网领域更好地保护表演者和录音制品制作者的权利。
 楼主| 发表于 2007-6-8 19:52:14 | 显示全部楼层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

(WCT)(1996)*

序 言

缔约多方,

    出于以尽可能有效和一致的方式发展和维护保护作者对其文学和艺术作品之权利的愿望,承认有必要采用新的国际规则并澄清对某些现有规则的解释, 以提烘解决由经济、社会、文化和技术发展新形势所提出的问题的适当办法,承认信息与通信技术的发展和交汇对文学和艺术作品的创作与使用的深刻影响,强调版权保护作为文学和艺术创作促进因素的重要意义,承认有必要按《伯尔尼公约》所反映的保持作者的权利与广大公众的利益尤其是教育、研究和获得信息的利益之间的平衡达成协议如下:

第1条

与《伯尔尼公约》的关系

对于属《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所建联盟之成员国的缔约方而言,本条约系该公约第20条意义下的专门协定。本条约不得与除《伯尔尼公约》以外的条约有任何关联,亦不得损害依任何其他条约的任何权利和义务。
本条约的任何内容均不得减损缔约方相互之间依照《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 已承担的现有义务。
(3)“《伯尔尼公约》”以下系指《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1971年7月24日的巴黎文本。

(4)缔约各方应遵守《伯尔尼公约》第1至21条和附件的规定。

第2条

版权保护的范围版权保护延及表达,而不延及思想、过程、操作方法或数学概念本身。

第3条

对《伯尔尼公约》第2至6条的适用

缔约各方对于本条约所规定的保护应比照适用<伯尔尼

关于第1条第(4)款的放定声明:《伯尔尼公约》第9条所规定的复制权及其所允许的例外,完全适用于数字环境,尤其是以数字形式使用作品的情况。不言而喻,在电子煤体中以数字形式存储受保护的作品,拘成《伯尔尼公约》第9条意义下的复制。《公约》第2至6条的规定。2

第4条

计算机程序

计算机程序作为《伯尔尼公约》第2条意义下的文学作

品受到保护, 此种保护适用于各计算机程序, 而无论其表达

方式或表达形式如何。3

第5条

数据汇编(数据库)

数据或其他资料的汇编, 无论采用任何形式, 只要由于

其内容的选择或排列拘成智力创作 其本身即受到保护。这

种保护不延及数据或资料本身, 亦不损害汇编中的数据或资

关于第3条的议定声明: 不言而喻, 在适用本条约第3条时, 《伯尔尼公约》

第2至6条中的“本联盟成员国”,在把《伯尔尼公约》的这些条款适用于本条约

所规定的保护中,将被视为如同系指本条约的缔约方,另外,不言而喻,(伯尔尼

公约)这些条款中的“非本联盟成员国”,在同样的情况下,应被视为如同系指非

本条约缔约方的国家,《伯尔尼公约》第2条第(8)款、 第2条之二第(2)款、 第3、

4和5条中的“本公约”,将被视为如同系指(伯尔尼公约>和本条约。最后,不

言而喻,《伯尔尼公约》第3至6条中所指的“本联盟成员国之一的国民”,在j巴

这些条款适用于本条约时,对于系本条约缔约方的政府间组织,指系该组织成员

的国家之一的国民。

3 关于第4条的放定声明:按第2条的解释,依本条约第4条规定的计算机程

序保护的范围,与《伯尔尼公约》第2条的规定一致,并与TRIPS协定的有关规定

相同。

料已存在的任何版权。4

第6条

发行权

( I) 文学和艺术作品的作者应享有授权通过销售或其他

所有权转让形式向公众提烘其作品原件和复制品的专有权。

(2)对于在作品的原件或复制品经作者授权被首次销售

或其他所有权转让之后适用本条第(1)款中权利的用尽所依

据的条件(如有此种条件),本条约的任何内容均不得影响缔

约各方确定该条件的自由。5

第7条

出租权

(1) (i) 计算机程序、

(ii) 电影作品、和

(iii)按缔约各方国内法的规定,以录音制品体现的

作品的作者, 应享有授权将其作品的原件或复制品向公众进

行商业性出租的专有权。

(2)本条第 (1) 款不得适用于:

() 程序本身并非出租主要对象的计算机程序;和

4 关于第5条的议定声明:按第2条的解释,依本条约第5条规定的数据汇编

(数据库)保护的范围, 与《伯尔尼公约)第2条的规定一致,并与TRIPS协定的

有关规定相同。

关于第6和7条的议定声明:该两条中的用语“复制品”和“原件和复制品”,

受该两条中发行权和出租权的约束,专指可作为有形物品投放流通的固定的复制

第9条

摄影作品的保护期限

对于摄影作品,缔约各方不得适用《伯尔尼公约》第7条第 (4)款的规定。

第10条

限制制与例外

( 1) 缔约各方在某些不与作品的正常利用相抵触、也不

无理地损害作者合法利益的特殊情况下 可在其国内立法中

对依本条约授予文学和艺术作品作者的权利规定限制或例外。

(2) 缔约各方在适用《伯尔尼公约》时, 应将对该公约

所规定权利的任何限制或例外限于某些不与作品的正常利用

相抵触、也不无理地损害作者合法利益的特殊情况。’

第11条

关于技术措施的义务

缔约各方应规定适当的法律保护和有效的法律补救办法制止规避由作者为行使本条约所规定的权利而使用的、 对就其作品进行未经该有关作者许可或未由法律准许的行为加以9’ 关于第10条的议定声明: 不言而喻, 第10条的规定允许缔约各方将其国内

法中依《伯尔尼公约》被认为可接受的限制与例外继续适用并适当地延伸到数字

环境中。同样,这些规定应被理解为允许缔约方制定对数字网络环境适宜的新的

例外与限制。

另外,不言而喻,第10条第(2)款既不缩小也不扩大由《伯尔尼公约》所

允许的限制与例外的可适用性范围。

约所规定的一切保护。

第14条

关于权利行使的条款

(1) 缔约各方承诺很据其法律制度采取必要的措施, 以

确保本条约的适用。

( s) 缔约各方应确保依照其法律可以提供执法程序, 以

便能采取制止对本条约所涵盖权利的任何侵犯行为的有效行

动包括防止侵权的快速补救和为遏制进一步侵权的补救。

第15条

大 会

(1) (a)缔约方应设大会。

(b) 每一缔约方应有一名代表,该代表可由副代表、

顾问和专家协助。

(c) 各代表团的费用应由指派它的缔约方负担。 大

会可要求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以下称为“本组织”)提烘财政

援助,以便利按照联合国大会既定惯例认为是发展中国家或

向市场经济转轨的国家的缔约方代表团参加。

(2) (a)大会应处理涉及维护和发展本条约及适用和实

施本条约的事项。

(b)大会应履行依第17条第(2)款向其指定的关于

接纳某些政府间组织成为本条约缔约方的职能。

(c)大会应对召开任何修订本条约的外交会议作出

决定 并给予本组织总干事筹备此种外交会议的必要指示。

( 3) (a) 凡属国家的每一缔约方应有一票 并应只能以

第18条

本条约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除本条约有任何相反的具体规定以外, 每一缔约方均应

享有本条约规定的一切权利并承担本条约规定的一切义务。

第19条

本条约的签署

本条约应在1997年12月 31日以前开放烘本组织的任何

成员国和欧洲关同体签署。

第20条

本条约的生效

本条约应于30今国家向本组织总干事交存批准书或加入

书三今月之后生效。

第21条

成为本条约缔约方的生效日期

本条约应自下列日期起具有约束力

() 对第20条提到的 30个今国家,自本条约生效之日



(ii)对其他各国 自该国向本组织总干事交存文书

之日满三今月起

(iii)对欧洲井同体,如果其在本条约极据第20条生

效后交存批准书或加入书 则自交存此种文书后满三今月起,

或如果其在本条约生效前交存批准书或加入书, 则自本条约

生效后满三今月起;

(iv)对被接纳成为本条约缔约方的任何其他政府间

组织 自该组织交存加入书后满三今月起。

第22条

本条约不得有保留

本条约不允许有任何保留。

第23条

退 约

本条约的任何缔约方均可退出本条约, 退约应通知本组

织总干事。任何退约应于本组织总干事收到通知之日起一年

后生效。

第24条

本条约的语文

(1)本条约的签字原件应为一份,以英文、阿拉伯文、中

文、 法文、俄文和西班牙文签署 各该文种的文本具有同等

效力。

( s)除本条第( I)款提到的语文外,任何其他语文的正

式文本领由总干事应有关当事方请求, 在与所有有关当事方

磋商之后制定。在本款中,“有关当事方”系指涉及到其正式

语文或正式语文之一的本组织任何成员国, 并且如果涉及到

其正式语文之一, 亦指欧洲关同体和可成为本条约缔约方的

何其他政府间组织。

第25条

保存人

本组织总干事为本条约的保存人

 

* 本条约于 1996中 12月 20日由关于版权和邻接权若干问题外交会议在日内瓦

通过。

** (通过本条约的)外交会议关于WCT若干条款的放定声明在各有关条款下以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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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6-9 02:57:1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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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6-10 17:16:54 | 显示全部楼层
对我们直接的影响是什么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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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6-11 22:07:09 | 显示全部楼层
简单的来说,如果没有经过作者同意,就把他的文章转到网上(包括你自己的博客),那作者完全有理由告你侵权,而且很容易胜诉....最近几天全国已经被判了好几起了,都是私自转一篇,就要赔偿几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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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6-11 22:12:48 | 显示全部楼层
:chijing: 天那      以后还不能瞎转载了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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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6-13 04:14:02 | 显示全部楼层
那我的要是被转载了会不会有索赔 :ma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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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7-20 08:29:17 | 显示全部楼层
会的,只要你有精力和钱在中国打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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