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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华人的法制意识(很实用的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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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3-15 11:26: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海外华人的法制意识(上)

钱跃君

许多中国人签证延长被刁难,生意场上被人骗得血本无归,日常生活中被人整得窝窝囊囊。我不认为是因为法官判案中偏心,也不因为这些同胞不了解德国法律的具体内容,而是缺乏法制意识.


法制意识

法盲只不过不了解德国法律而已,即使德国人也不是各个了解德国法律的。但关键在于是否有法制意识(Rechtsbewusstsein)。所谓法制意识,就是当你做事或遇到纠纷时,脑子里是否有一根弦:现在要当心了,对再好的朋友也不能掉以轻心;现在该出击了,谁侵害我的利益就对谁不客气;估计会产生法律纠纷了,保险起见先到律师那里咨询一下。可惜许多中国同胞的法制意识,甚至都不如一个德国普通的工人。

△一位熟人的儿子在俱乐部里因争执而被人打得头破血流,打电话问我怎么办?我说没什么可以客气的,立即到医院做伤势确认(Attest),同时向检察院提出刑法起诉 (Strafantrag),而且要求对方父母、包括俱乐部给予经济补偿,到市青年局(Jugendamt)去反应……具体做法可以向律师咨询、委托律师办理。孩子在外面受欺,父母必须出来保护。如不这样,将会对孩子的心灵造成无法弥补的创伤,会影响他的终身性格。没想到这位朋友一听要去找律师就畏缩了,说其实他们只是希望对方能向他儿子道歉一下——在德国法律的字典里是没有“道歉”一词的,所有惩罚都是以钱数多少来衡量——中国人就这么窝囊?

△ 两月前女儿与她同学放学后去幼儿园,路上两个女同学 R 与 C 吵架并打了起来。另一位同学 F 的母亲刚好看到。因为 C 也经常欺负她女儿,她上去一把抓住 C 的肩膀晃了几下,骂道:“妖怪,你给我滚”。C 哭着回家告诉母亲(家庭主妇),她母亲马上去警察局向 F 母亲提出刑法起诉申请(Strafantrag),警方立即立案。次日学校里小朋友们都在讨论这事,F说:她家一个晚上在讨论,算下来她家要付几千欧元赔偿费和官司费,今年的休假要取消了。C母亲在递交申请时将我女儿作为证人,于是大家讨论我女儿出庭时应当怎么说。原来事发后,我女儿到幼儿园向其他小朋友描述道:“F母亲用手卡住C的喉胧,C气都喘不过来,差点死掉!”急得F母亲立即赶到我家,不找我们父母,而是直接找我女儿,再三陈述她并没有卡住C的喉胧,只是用手抓住她的肩膀。她走后我问女儿:你真的看到F母亲卡住C的喉胧?她马上说:“不要听F母亲的解释,她见到不同的人就说不同的话,已经说了三个版本了。我到法庭一定要为C说话,她是我的好朋友”。我曾老是埋怨妻子:“人家德国家庭的孩子都这么独立,就我家女儿出门都要我抱,好像永远长不大”。没想到真的遇上事情,我女儿的法制意识比我还强,已经知道怎么出庭作证了。想想我九岁的时候,刚刚开始背诵“老三篇”。直到25岁出国,不仅没进过一次法场,连法庭在哪里都不知道。但公安局却人人知道,在我脑子里的法律,永远是用来惩罚犯人的,而不知道法律首先是用来保护自己。

△我的邻居 G失业在家,妻子也走了,整天独自在家抽烟醺酒,靠社会救济金度日。G偶尔也出去谋职,连一封最简单的谋职信都写不像样,从内容到文字都要我来修改甚至起草。在我眼里他几如废人。我们的房东曾在一家德国大公司担任了40多年人事部经理,积下的钱再翻来覆去便置下了这片房产。G的房租20多年没变,几乎是现在新租房子的一半。房东要涨房租,G一口拒绝,并立即找到律师。一场官司下来他居然获胜,吓得房东从此后再也不敢提涨房租的事。我算渔翁得利,付的房租大大低于法兰克福地区的标准房租(Mietspiegel)——一个几乎目不识丁的德国酒鬼,在法场上居然不一定输给衣冠楚楚的大公司人事部经理。想想我的许多中国朋友,有博士,有工程师,也有公司经理,但遇上与房东或其他人有矛盾,可以到我这里来诉苦,来出气,但最后还是逆来顺受,好像做一个外国人,在别人的土地上就应当受这份窝囊气,尽管在私法上根本不存在德国人与外国人的任何区别。

△上述的这位邻居,拮据时也常来向我借几欧元买烟,借了当然永远不会还。想想毕竟是邻居,面子上过不去(这就是中国人的人情观),还总是借给他。有一次刚好女儿在身边,当时才7岁,她马上向G说: “Nein!这是我家的钱,为什么要给你?!”。吓得他以后只要见我女儿在身边,再也不敢向我借钱。可见法制意识与人的知识和年龄并没有必然联系。另一位德国朋友,我帮了他许多忙,从来没向他要过一分钱。后来我刚好有一件小事托他帮忙,帮完后他就问我要10欧元。我很不理解,感到这样的人有点不讲情理。后来想通了:我帮他做事不向他收钱,是我主动放弃了自己的权利,放弃了就应当真心诚意、而不是虚伪地放弃;他为我做事而向我要钱,是他不愿放弃自己的权利。我为他做事所留下的情,是不能抵消他为我做事我所应当支付给他的利。初来欧洲的国人会不太习惯这样的社会风尚,我在这里生活时间长一点,感到这样不一定不好。在中国社会的酱缸文化中,恩多仇多,情多怨多,许多仇和怨就是因为这之前付出了太多的恩和情、没想到对方过后“忘恩负义”而导致,所以人际关系搞得特别复杂。

△一个城市中国学生会在选举理事会的问题上闹出了矛盾,一部分学生找到中国使馆,希望使馆不承认新任的理事会,使馆当然只能和稀泥。于是要通过法律途径来实现重新选举。我一听他们的叙述,在德国的土地上遇到法律纠纷居然会找中国使馆仲裁,说明他们脑子里缺乏法制意识;将使馆是否承认理事会看作该理事会是否合法,缺乏公民意识。既没有法制意识,又缺乏公民意识,由他们组成的学生会,在德国社会(不是中国社会)一定是个非法的协会。对方听了非常吃惊,说他们学生会是在法院合法注册的。我问:“每届换届后要到法庭注册,这个学生会是什么时候最后一次注册的?”。对方一算:1994年—— 即十年来该学生会没有一届理事会是合法的。又问:“这个学生会的会员是谁?”。答曰:“来该城市读书的中国学生自然成为该学生会成员”。只有国家才可以说,只要在这里出生、满足一定条件的人自然成为这个国家的公民。学生会只是个团体法人,哪有前来读书的中国学生就自然成为该学生会会员的?——即该学生会没有一个合法的会员。在这场法律纠纷中,既找不到一名原告(必须是合法的会员),又找不到一个被告(必须是合法的理事会),这场官司到底是谁在告谁?

这些年来我所看到的,如果是德国人与中国人发生纠纷,因为德国人的法制意识普遍比中国人强,所以吃亏的一定是中国人;如果是中国人与中国人发生纠纷,双方都缺乏法制观念,法律关系纠缠得如一团乱麻,德国法官几乎无法判。

同意识

中华民族曾是一个非常讲信誉的民族,儒家奉行的“仁义礼智信”中,信是中国人最基本的做人准则,所谓“君子一言,驷马难追”、“一言九鼎”。但今日的中国人身上还留下多少传统文化和传统道德?到处是假货伪货。官场腐败,商场更腐败,违约已经成了家常便饭。

△ 一位在科隆从事德、中贸易的朋友曾谈起一段经历:他陪同一家德国公司去中国参展,展览会上中国客户排队要与这家公司签署订购合约,德方老板一下接到这么多订单,激动得晚上都睡不着觉。这位朋友只能安慰他不要太激动,那些来签署订单的客户只想免费得到样品,签的订单根本不可能兑现。过后他反复权衡而选中了一个客户,通过火车向该客户发货,保险起见派了四个员工亲赴该城市缴货。没想到四人一到那里就被扣下,要他们缴出火车提货单,否则小命难保——兑现了更可怕。

△一位朋友王先生陪同德国学生F带了三条狼狗到中国参加狗展,因为价格太高而没卖出,F便委托王帮他继续在中国卖。狗留在王处,F希望王能付出一笔钱作为押金。如果狗还是没有卖出,则王退狗、F退钱。王想想这也有道理,于是向朋友借了2万美金给F。钱数还不够,便签署2万马克的担保书。最后这三条狗果然没有卖出。不意F一回德国,不仅不还2万美元,而且马上向王索取签署的 2万马克。王拒绝,F马上通过律师到法庭起诉。起诉时才发现,F知道王只会英语、不懂德语,当时便有意用德语起草了“担保书”,用的德语词是 “Schuldschein”(欠款书),即王欠他2万马克。王叫苦不迭,万万没想到以前都以朋友相称、才有20岁的毛孩子居然会使出这样无情的恶招—— 其实在德国,年龄再小都能区分得非常清楚:情是情,利是利,法是法。一场官司就是三年,最后还是王败诉。这时王来求助于我。我看了整个案卷,F得到2万美元的收款条上只说“收到2万美元”,为什么收到 2万美元?没有写;在“欠款书”上只写“王欠下2万马克”,为什么欠下?也没有任何定义。在当时所有书面资料中没有一处提到这笔款的。法庭上,对方一口咬定王就是同意并书面画押要支付这么多钱来买狗。笔者陪同王去中级法院,法官提出的问题还是以前的老问题:“您作为一位在德注册公司的总经理,怎么可能没有看懂一份合同就签字?显然不可信”。可想在中级法院的结果也是凶多吉少。我心里很清楚,这是一场绝对的冤案,对方没有将狗卖出,现在就利用中国人的法制意识不健全,强行要你中介人自己把狗买下,连佣金都没有。但我也很清楚,这并不能完全说法官不公正。所谓的事实真相只有上帝才能知道,上帝又无法下来为你作证。于是法官只能根据德国社会(不是中国社会!)的常理——法制社会,不要求人人懂法,但人人都具有最基本的法制意识——来逻辑推断。所以法官判王败诉不用承担任何风险,因为这符合这个社会的常理;但要判王胜诉却要捏一把汗,他必须详细说明:在这个社会中的部分人——哪怕是公司总经理——并不具备最基本的法制意识,连文字都看不懂的合同居然也会签字。连同法庭和律师费用,王的4万多欧元付诸东流,即使打到最高法院也要输局。我也为他深感冤枉和痛心。

商品买卖或交换就自然产生“合同”,所以合同法是人类最古老的“法律”,要比文字产生的历史还要长,所以合同本身并不需要文字形式。只是口说无凭,过后容易产生纠纷,所以在古罗马法初期,对合同形式有严格规定:要以规定的语言、配以规定的动作进行交换,否则合同无效。例如买卖奴隶,必须有五位证人和一位掌秤人到场。成交时买者抓住要买的奴隶说:“这个人是我的,是我花了秤上的铜钱买下的”。说完便把谈妥的钱放入秤盘。只有履行了这个程序,这次买卖才算生效。这样的合同形式避免了许多法律纠纷,但过于繁琐,无法适应日夜增多的商品交换。所以到古罗马的共和时期,就将法律形式扩大到口头、书面和行为合同。在今日德国民法中,除了房地产买卖或交换外(因为数额较大),对其它合同都没有形式上的要求。合同形式的多样化和随意化,在古罗马法中还是要求缔结双方要本着 “善良”和“公正”的基本原则。但在今日这个尔谀我诈、唯利是图的社会,还能找到几个善良的人?商场就如战场,待人就如防贼。中国人的法制意识比较弱,就成了这个社会无偿为人付钱的怨大头。

△一位朋友W去商店买组合厨房,营业员非常热情地介绍,并希望W能尽快填写订购单。他问营业员:填写了订购单是否意味着一定要买这套厨房?营业员一口表示:填写只表示他想买的意愿,商店就可以通过计算机为他设计厨房布置图,直到他满意为止。如果不满意,就可以不买。为保险起见,W又连问了三次,营业员都同样表示。没想到填完后,再也得不到任何信息。“通过计算机为他设计厨房布置图”一事早就化为乌有,因为你已经是这家商店笼子里的鸟。不管你对这套组合厨房满意与否,你都必须拿下,否则你就必须支付25%的费用。因为再三催促还是得不到任何信息,W便回绝这家商店,到另一家商店买下了一套组合厨房。不久后就收到这家商店3000多欧元的帐单,W拒绝不付,对方就把W告上了法庭。法庭上W说这只是“意向书”,但表格上白底黑字写的是“订购单”。W说:那位营业员说好填写完后也是可以不买的,而且问了三遍。该营业员一口否认说过这样的话。这场死无对证的官司,最后只能是W败诉,连各类法庭费用一下损失4000多欧元。过后我对W说,如果你当时不是连问对方三句(对方为吸引你当然会肯定回答),而是在订购单上用圆珠笔写上一句:“本订购单可以无条件撤回”,对方不仅一定会败诉,根本就不敢向你提出起诉。

△另一位朋友Z也是买组合厨房,订购单的左栏写着“组合厨房”,右侧写着价值1,3万欧元。具体的组合厨房内容都没有写。按照营业员当时的说法,只是初定一个价钱,具体要买什么家用电器、厨房柜子多少、如何排列过后再说。也就是说,这份订购单只是定义了买者的义务(支付1,3万欧元),而没有定义卖者义务(只要算得上组合厨房,给你什么你都得接受)。签署了这样一份“不平等条约”,对方愿怎么玩弄你就可以怎么玩弄你。最后果然双方闹翻,Z拒绝买这家商店的组合厨房。对方马上一份4000欧元的帐单开来,Z当然拒绝支付。对方告上法庭后还是Z败诉,包括法庭、双方律师费用,5000多欧元付诸东流。而对方商店赚到的钱,比真正卖掉这套组合厨房所能获得的赢利还要高。

法律纠纷有形式与内容两个方面。当你签署了合同、过后不管出于合理或不合理的原因而撤回,则你在法律形式上就已经输了,即总体上已经输了。然后你要根据具体情节来讨论撤回的合理与否,即讨论法律的内容。除非你在内容上大大胜过对方,才能反败为胜。如果双方在内容上打成平手,则还是这方输局。但一到法场,双方都在拼命,都根据对自己有利的来编造事实。但在编造事实中又涉及到人的法制意识,德国人的法制意识普遍高于中国人,又得语言和文化的天时地利,所以外国人在法律纠纷中就亏这么一筹。上述两例中W和Z并不是一定要输的,但要能获胜的前提是:委托的律师非常负责,在第一次书面描述事件经过时就要仔细思考整个法律关系。一旦确定如何描述后就从头到尾一口咬死。可惜上两案没有一个能大致满足这些条件的,这就为什么中国人在德国法庭上经常败诉的原因。


△ 一位朋友 L在一家德国的年历上做广告,不想做了。便书面传真给对方公司结束广告合同,对方也给予传真确认。没想到对方的推销员过后突然上门表示,以前的解约书是通过传真,不太正规,特地上门拿来正式的解约书,让L签字。L就在这份还没有填写内容的“解约书”上签下了字——居然会在一份空白表格上签字,全世界可能只有中国人会做。其实这不是一份解约书,而是一份缔约书。过后该推销员为L填上了姓名,填上了重新做广告的大小、价格,广告就印出了,发来帐单要L付钱。L 当然拒绝,对方马上就上法庭。可以想象,对方一定要扭曲事实,说L愿意做广告,在这份已经填写完的广告合同上签的字。这又是一个死无对证的案子,而且在形式上也是L输。我理清了整个事件的逻辑关系后,为L写了第一份反诉书,而且对L说好:这份反诉书上写的所有与事件经过有关的内容,以后不得再作任何更改。这场官司L果然100%地胜诉。

△我到车场买车,也是胡里胡涂地签署了订购表格,这之前对方售货员再三表示签了之后不一定买。过后拿到该车的所有资料后,发现前一次过年检时四个轮胎磨损严重。我自己已经忘了当时试车时看到的车子轮胎是否新的,于是打电话给车行,问抡胎是否换新的了?对方一口表示是新的(neu)。这时我已经比较警觉,让他不拘形式地给我一个书面传真,就写“四个轮胎是新的”即可。对方马上表示,为什么我这么不信任他。我说不行,不看到您的传真我不会去办理买车手续。这时他只能表示,这四个轮胎尽管不是全新的,但就像新的那样(neuwertig)。我一气之下决定不买车了。对方的律师马上给我打电话,威胁我如果不买要付20%的赔款。过后确实发来了帐单。这件纠纷中,法律形式肯定是我输,只能靠法律内容来取胜。我仔细理清思路和法律关系后,找到了对方的失误,给对方律师一封回函,从此对方再也没有声音,一枪就给打倒了。可见,这里其实没有法律内容,而是法制意识。
 楼主| 发表于 2007-3-15 11:27:30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制国与公民意识



法制国与公民意识

法律的背后是政治,政治的背后是社会,社会的背后是文化与历史。
经历启蒙运动和法国大革命, 法国首先实现公民社会(Buergerliche Gesellschaft),德国到19世纪中叶才脱离专制社会(Obrigkeitsstaat)而进入公民社会。公民社会最重要的特征是:保障公民的自由权利,法律面前平等,公民参与立法权和监督权,实现三权分裂,政府暨行政权可以依旧归国王。根据卢梭的社会契约说,你国王可以在这个国家当家作主,但我们公民与你建立的只是合同关系:我们通过纳税来养活国王,国王就得为我们做事,法律就是这份合同。所以法律必须由民选的议会通过,然后得到国王签字,这份合同才算生效。一旦法律生效,合同双方(国王与公民)都得严格根据合同办事。有纠纷要通过中性的第三者(法庭)仲裁——这就是公民社会暨法制国(Rechtsstaat)的最基本内容。

公民社会与民主社会还是两码事。德国在一次世界大战后建立了魏玛共和国,才进入民主社会,那是“无论贫富人手一票、少数服从多数”的社会主义政治的产物,无非将原来属于国王的行政权也归公民,事实上归政客。欧洲几个小国摩纳哥、卢森堡、列士敦斯登(包括1997年前的香港)都实现了公民社会,但迄今还不是民主国家,依旧国王当政。但其经济和社会发展比周边的民主国家还好,因为受到人民监督的国王不一定差于受到同样监督的政客。相反,纳粹时代是民主社会,但不是公民社会,人的自由得不到合法保障,结果导致世界大战的灾难。所以关键在于实现公民社会,而不在于实现民主社会。

有一次到德国大学做报告,报告中提到“中国人”,本来用Chinesen一词就可以了,但严格说来这毕竟是个文化概念,不是法律概念。为了学术上严谨一点,我用了“中国公民”一词。没想到下面有人提问了:“中国有公民吗?”这下问得我很尴尬。确实,中国有史以来没经历过公民运动 (Zivilisation),没有实现公民社会。所以从政治学来说,中国只有臣民(Untertanen),而没有公民(Buerger)。尽管宪法形式上早就定义了公民的权利,但在一个没有实现公民社会的国家,就连公民都不存在,怎么谈得上对公民权利的保护?而法制国恰恰是公民社会的产物。

△德国总理科尔去莱比锡访问,本想深入民间、视察民情。如在中国,一定会在全国媒体上大加渲染。没想到“欢迎”人群中发出频频抗议声,突然扔出几只鸡蛋,不偏不斜刚好打在科尔脸上,满脸蛋清蛋黄,科尔气得敢怒不敢言。看到这番情景我就在思考“扔鸡蛋”的法律问题:把鸡蛋扔到别人脸上,即使在法制国家也是犯罪行为,科尔可以向对方提出刑事和民事起诉。但恰恰在一个法制国,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鸡蛋扔到总理脸上还是扔到小民百姓脸上,犯罪程度一样。说不定对方还可以以他的实际生活状况来陈述他恨总理对国民不够尽责的理由,或出于一时冲动而失去理性,则法庭还可能给他减罪甚至免于起诉。而科尔作为堂堂一国总理,为 “鸡蛋官司”得频频出庭作证,这又成为新闻热点,对方一举成为新闻明星,到头来也就罚几千欧元了事。所以得不偿失,科尔只能放弃起诉的权利。

△历史上曾有巴伐利亚州长Strauss以人身侮辱罪起诉Konkret杂志主编曼霍夫,因为曼女士著文骂他是“德国历史上最无耻的政客”,气得这位“巴伐利亚之父”差点高血压发作。第一场官司下来居然州长败诉,被天下大笑;第二场官司总算打赢,曼女士赔偿300欧元心理伤痛费,更被天下大笑。她的杂志因此走红,就不知赚进了几十万——与专制国家“民不与官斗”相反,民主与法制国家是“官不与民斗”。换一个情况,如果这只鸡蛋是打在小民百姓脸上,小民百姓有的是时间,一定到法庭上与你死活拼到底。打完刑法官司再接着打民法官司,两场“鸡蛋官司”下来,耗尽你几个月的精力,耗尽你帐上的钱。研究结果:在法制国家,你可以与政府蛮干,但千万不能与小民百姓动粗。心里再气,握在手里的鸡蛋绝对不能扔过去,只能回家煮了自己咽下。中国是人治国还是法制国,你只要扔一只鸡蛋到胡主席的脸上试试,马上就见分晓了(笑话)。

法制国除了实现三权分裂外,对政府工作有一个重要标志,就是行政过程必须有法律依据(Gesetzmaessigkeit),公民与政府机构遇到矛盾,可以通过法庭仲裁(Gerichtbarkeit)。

△研讨会上一位德国学员L讲了自己的经历:70年代他从美国回德后,想参照美国模式在德国创办一所私人大学。他向黑森州教育部提出申请,教育部从来就没有审理过这样的申请,压根尔没有过这样的法律,说满足怎样的条件才可以办一所大学。德国从古到今只有官办或皇家办的大学,从来没有想过私人还会办大学——大学这样高雅的学术殿堂,是你区区小民可以办的?于是教育部没理睬他,也不知道该怎么理睬。几经L催促,教育部还是不理。于是他向行政法院提出起诉,要求教育部立即给予明确答复。法庭上教育部当然输了,只能在法庭规定的期限内给予答复。答复的结论当然是拒绝。于是他向初级法庭提出起诉,法庭上他果然获胜,仲裁下来容许他私人办学。教育部立即向中级法庭提出再诉,中级法庭也最终认定他可以办学——一个普通公民在法庭上击败州教育部,获得私人办大学的许可,与你官办大学平起平坐。

这使我想起国内的一位朋友开了一家食品厂。市卫生局来检查卫生时,没有给检查人员塞一点钱,检查结果“不合格”,次日电视台马上播出,要求市民不买这家工厂生产的食品,工厂濒临破产。这位朋友到电视台去评理,电视台说,这是市政府要求他们发的稿,有问题去找市政府。到了市政府,也不知去找哪个部门。想到法庭起诉,起诉电视台?起诉市政府?谁是政府的法人?起诉都让你找不到一个被告。即使找到一个被告(市长),让一个小法官去审判大市长?就怕你还没进法场,先进班房。

从这样一个国度出来的人有两大特点:一是见了父母官就胆颤心惊,在德国这样的地方想去塞钱买通一下都没有可能(属于犯罪),二是练就了欧洲人不可想像的、委屈求全的忍耐功夫。

△十几年前一位学者去移民局延长签证,不舍得化公共汽车费,步行一小时才到移民局。先到窗口报到拿一张等候的号码,没想到在窗口就被看门的拒绝,只能回来。第二次再去,又被堵回来。如此四次,连排队的机会都没轮上。无可奈何之下找我帮忙。我听了简直不敢相信,尽管他的德语比较糟糕,但还不至于窝囊到这样程度,说起来还都是国内硕士了。我给他起草了申请签证延长的简函,信中点明他的德语不行,所以移民局不用问多少问题。让他去了之后不用说话,把这封信递进窗口就是;到办事员那里也不用说话,也把这封信递给办事员即可。如果窗口或里面的办事员拒绝他,不用争执(他也没这个胆去争执),就直接闯到移民局长办公室去。也不用说话,就把这封信给局长看。这次去了之后,办事员二话没说就在他护照上盖了签证延长的章。回来后他激动得马上要请我吃饭——一见中国人他又如鱼得水。

△一位学生因为学业不成想转工作居留,确实也有条件转。去移民局申请后获得三个月临时签证。三个月后再去,排队几个小时,被移民官折腾一番,再被延长三个月。如此每三个月一次,居然熬了三年多,简直成了在德外国人中的奇迹。为什么外国人法中要定义三个月的临时签证期限?是因为制法者考虑到,行政机构审理一个申请需要一定时间,但再长不能超过三个月。所以行政法中规定,如果政府部门三个月内无法作出决定,则申请人就有合法权利到行政法院向该机构提出起诉,要求法院判决行政机构在限定的时间内作出决定。移民局官员很清楚这个法律,但欺你中国人不懂,或不敢向移民局动真格,所以靠这三个月签证来玩弄你,刁难你。而你也确实“忍辱负重”熬了三年。

外国人在德就真的应如此“忍辱负重”?我曾观察来自其它国家的外国人情况,最厉害的要数土耳其人了。一个人去延长签证,一大帮身强力壮的亲友跟过去,围着移民官几如马上就要动拳头一般,气势就压倒移民局官员。前些日一位土耳其人申请儿子来德,被拒绝,他就绑架了一辆校车上的所有学生:你德国不让我孩子来德,我也不给你德国孩子好日子过!中国人尽管不应这样走极端,但也不应像残疾人那样任人宰割。

即使在一个法制国家,“法制”不会自然而然地就给你送上门来的,“法制”是在一次次与政府的抗争中才得到一次次再生。与一个专制国家看到父母官都要低头三分相反,在一个法制国家,就要把父母官压得死死的。

△ 几年前法兰克福税务局找“欧华导报”社麻烦,年年只见营业额,帐目上却从来没有一分钱赢利、所以没缴过一分钱税。发来一份帐单要报社付2万多欧元“赢利税”,被我一口拒绝。税务局与我谈判,说支付3千欧元算了。为了息事宁人,还真付了3千欧元。没想到第二年开始年年要交这么多税,那怎么行?于是我推翻所有承诺。急得对方马上提出他们的法律依据,我一看文字还真的至少要付这么多,想想不可能。好在我这个书呆子就读书最专长,要好好考证这段法律的来龙去脉。经考证,这个条款早在19世纪普鲁士时代就已经立法,经魏玛共和国后一直照搬至今。于是查询立法迄今的法庭判例。普鲁士和魏玛共和国时期的判例都用德语花体字,读得我两眼发花。最后考证出来:该条款尽管形式上还存在,但其主要内容经过各级法庭“解释”后早就失效(德国还有如此乱法)。税务局的官员很清楚这个背景,却来蒙我。于是我写了一篇长函,要求税务局立即改变他们的决定。税务局读了信后明知理亏,来了一个恶招,对我的申请拖着不办。每次电话过去,总说过两星期就回复,但永不回复。而报社还必须每月预付这么多税。最后我写信过去,限定税务局必须一星期内给我回复,否则将向法庭提出起诉(Untaetigkeitsklage)。这下税务局只能回复,当然是拒绝。于是我递交反驳(Einspruch),税务局的上层官员一看,知道蒙混不过,于是找到我们的其它差错,被我反驳掉。又找另一个理由,再被我反驳掉。这下税务局才完全认输,退回所有已经支付的税。退下的款额居然比我们支付的还要多,可见被我这下干得,他们连小学算术都不会做了。

去年年终报税时算下来还亏几千欧元,没想到税务局下来的结果居然赢利几千欧元,当然还没到要打税的程度。尽管如此也不能轻易容忍税务局这样。于是一封信过去,要对方给我解释,为什么他们算出的结果与我算出的结果不一致?信去之后第二天,税务局官员主动打电话来与财务员一一对帐,找到了问题所在。然后我再正式写反驳函给税务局,税务局立即正式来函纠正。

许多中国学生见到移民局官员就有点怕,这种心情也能理解。但这种胆怯会反映在脸上、口上,给人感觉你背后真有什么见不得人的事,反而给人生疑。或看到你可欺,结果更麻烦。从我与德国官员交往的经历,我感到与德国人打交道还算爽快。只要你讲得有理,他们还能接受。相反我感到与中国人打交道很累,心计太多。

△14年前参加一次法律讨论会,其中一个报告是多特蒙特市移民局局长谈当时刚生效的新外国人法。我感到他对一个法律条款的理解不对,便在研讨会上与他讨论起来。但他还是坚持他的理解,我当然不必与他多争。没想到几天后我意外接到他的电话,他非常诚恳地对我说,他回家后又仔细思考了我提出的问题,又到州内政部去询问,最后确认果然是我正确,所以特地给我打电话来告知。他还问我是怎么会这样理解这条款的?我说,我对德语文字的理解肯定不如你,但我跟踪、而且亲自参与了该法律的许多争议,知道这个条款是怎么争出来的,所以不看文字就知道该法律条款应当是什么意思,有什么政治背景。当时我很激动,要是在中国,你别指望一位局长会这样深入地研究法律,更别指望这位局长明知错了、还会这么坦诚地向别人认错。相反会认为你在让他难堪,记恨在心,以后找到机会就会假公济私来报复。所以在中国人面前,通常是不能轻易说别人有错的,只能在背后说,很多风言风语式的酱缸文化不就是这么形成的?
读者或许会问,为什么你钱跃君会成为中国人中的异数?其实我也和大家一样,刚来德国时也是没有半点法制意识,更谈不上公民意识。

△20年前德国教授邀请我来大学从事科研兼教学,来后就与州教育部签署了工作合同。胆颤心惊地去移民局办理工作签证,没想到移民局官员脸一横:“您认为您容许在德国工作?”说实在的,我也不知道我是否可以在这里工作。幸好脑子快,同语反问他一句:“您认为我不容许在这里工作?”这下他被问傻了。装模作样地翻了本小册子(当时我不知道德国还有外国人法),然后又问我是否通过了德语考试?我说通过了。马上给他大学外办的电话和主管人姓名。他电话过去,主管人刚好在,并作了确认。我正在庆幸,那官员马上对我说: 要等收到大学书面证明后才能给我办理,先给三个月签证。我说我马上回大学去取。他说不行,要等邮递过来才可信。临别时他威胁我:这三个月内我不得工作,否则要受到法律惩罚。回大学后我无奈地向教授说了,他说不工作吃什么?让我别理睬移民局,这个月就开始工作。就这样,我一到德国就“打黑工”,就开始犯法,严格说来还是犯罪。

改变我的是16年前的一场议会申诉案。现在成立了不少“酱缸侨团”,整天在中国人圈里搅混,混上个主席、理事后印上名片,俨然以“德国侨领”身份回国招摇撞骗。我担任全德学联主席后相反,远离华人社会,投身到德国政治和社会中去。只有在德国社会站住脚,才有能力和实力反过来维护旅德华人利益。我也是那时开始,夜以继日地自学德国法律、德国政治和德国历史。我向联邦议会提出了议会申诉案,奔走在议会、政府和民间组织之间游说,最后促成了对中国学人的保护条例。本以为行政条例施行后我就可以高枕无忧了,没想到施行后更是处处烽火。

△一位科隆的学生去移民局申请B签证,被拒绝,只能找到我。我马上给该移民局负责官员打电话,交涉后该官员只能认输。于是我让该学生再去递交申请,没想到又被拒绝。我再电话过去询问,原来该学生的租房上有点小疑问。 该学生赶快去找住房, 找完后再去移民局申请,又被“拒绝”。原来科隆城市大,不同的区都有各自的移民局,而该学生找到了另一个区域的房子,所以要到另一个移民局去办理签证,前面与这个移民局交涉的精力全都白花。我不愿再花这么多精力去交涉(等于要教移民局官员怎样施行这一条例),于是口述了一份书面申请函。该学生拿了申请函前去,果然马上办成。

△一位学生去申请B签证,被拒绝。因为刚好在波鸿,我就亲自赶到移民局,径直冲到移民局局长那里。局长拿出条例与我讨论,说这个学生不符合这个条例的条件。我说不可能,我最清楚这个条例的背景和内容。但看看条例文字,晦涩难懂,双方在讨论德语文字了。我走出移民局找到一个电话亭(当时还没有手机),一个电话就打到北莱茵州内政部的主管人(Ministerrat)。主管人在电话里就发火了,说他与那班区域负责人 (Regierungspraesident)解释得清清楚楚,对中国学人应当怎么办理。怎么一到下面就变得面目全非?我说,各州内政部长联席会议上的决议写得这么清晰明了,一到你们手上成文就变得谁都看不懂。他说,成文的是法律条例,语言上总得多一点法律语言。我说:写成晦涩难懂的就是法律语言?!不便与他多争,放下电话就冲回移民局。把电话号码和内政部官员的姓名交给局长,让他当场打电话去确认。局长果然电话过去找到内政部主管官员,确认我说的果然正确,于是马上发放给那位学生签证。

内政部门人员结构就这么复杂:联邦内政部通知各州内政部,要求根据统一口径写出法律条例;各州内政部成文,再向区域负责人传达条例精神;区域负责人向各城市移民局局长传达,局长向下属各组组长传达;最后才传达到真正面对外国人的办事员。每传达一层就变一次味,传了五次下来,再好的法律都变成了乱法和恶法。但条例本身晦涩难懂,首先要问罪形成条例文字的州内政部。于是一回家就给州内政部长写信,指出他们条款中的晦涩之处,必然导致基层执行部门的误解,成为这些移民局刁难中国学生的借口。信去之后一个多星期,州内政部长就给我回函,该条例原版是将中国学人放在另三组受保护外国人群体一起,现在将中国学人抽出专门发布一个行政条例,文字干净明了。所以最后只有北莱茵州,对中国学生的特殊条例是独立成文的。

这之前,我还参与了当时新外国人法的所有争议,与议会内政委员会就新外国人法问题讨论和通信来往。此后又亲历了中国学生特殊条例的议会申诉、游说、通过、施行和施行过程中改动的全过程。所以这些法律和条例对我来说,都不是天上掉下来的,而是人干出来的。直到那时,我的公民意识和民主意识才算有点成熟。

可见,公民意识不是仅仅靠书本学来的。就如法制意识那样,出生在一个公民社会的人从小就生活在这样的气氛中,似乎有先天的公民意识;而来自专制社会的人,祖祖辈辈延续着臣民文化,见到父母官就胆战心惊,就是靠行贿。这就需要启蒙,需要反思,需要实践。在实践中人的观念会潜移默化,从而逐步形成公民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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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3-15 15:43:34 | 显示全部楼层
钱博士绝对属于在德的牛人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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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3-15 16:38:55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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