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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译德国基本法,希望正在学公法的朋友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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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5-6 02:00: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

序言

领上帝和全人类赋予之责任,怀维护世界和平之信念,作为统一欧洲中主权平等之一部分,德意志人民经其立宪权力机关订立此基本法。

巴登-弗腾堡、拜恩、柏林、勃兰登堡、不莱梅、汉堡、黑森、梅克伦堡-前波美恩、下撒克森、北莱茵-威斯特法伦、莱茵兰-普法尔茨、萨尔、撒克森、撒克森-安哈尔特、石勒苏易格-荷尔斯泰因和图林根联邦州的德意志人通过自由决议实现了德意志之统一与自由。本基本法因此施用于全体德意志公民。

第一章 基本权利

第一条 [人的尊严之维护]
  第一款 人的尊严神圣不可侵犯,重视和维护人的尊严是所有国家权力机关的义务。
  第二款 德意志人民坚信,不可侵犯与忽视的人权是一切人类组织和团体、世界和平和公正的基础。
  第三款 下列基本权利将立法、行政和司法联结成直接有效的权利。

第二条 [基本个体权]
  第一款 任何人都有权使其人格自由地形成发展,只要未伤害他人之权利、未抵触宪法之规定、未违背道德风尚之约定。
  第二款 任何人都有权维持其生命和身体完好不受伤害。人的自由不可侵犯。对上述权利的限制只可依据法律施行。

第三条 [法律前之平等]
  第一款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第二款 男人和女人享有同等的权利。国家支持在现实生活中贯彻实现男女享有同等权利并致力于消除既有的偏颇。
  第三款 任何人不可因其性别、出身、种族、所持语言、家乡或出生地、信仰、宗教的或政治的世界观而受到亏待或优待。任何人不可因其残障而被亏待。

第四条 [信仰、良知和宗教自由,战争义务的拒绝履行]
  第一款 信仰和良知的自由、宗教和世界观归属的自由不可被侵犯。
  第二款 法律保护宗教信仰活动不受干扰地进行。
  第三款 如违背其良知,任何人不可被强迫履行战争义务而拿起武器。具体细节由一部联邦法律规定。

第五条 [思想见解自由与出版自由;艺术与科学的自由]
  第一款 任何人都有权将其思想与见解通过语言、文字和图片的形式自由表达和传播,并有权通过普遍交流渠道不受阻碍地获取信息。出版自由和广播电视、电影的报道自由受法律保护,不受审查。
  第二款 根据普遍法律法规的成文规定对上述权利作相应限制,以保护未成年人和个人的尊严。
  第三款 艺术和科学,研究和教学自由。教学的自由不可脱离对宪法的忠诚。
 楼主| 发表于 2004-5-6 02:01:51 | 显示全部楼层
今天只翻了前五条,明天继续。
发表于 2004-5-6 04:12:05 | 显示全部楼层

不用翻译,人大有出版的

法律教研室,有什么宪法汇编,第五卷里面有德国的,后面是澳大利亚的。

祝你好运!
发表于 2004-5-6 23:48:42 | 显示全部楼层
jason有这本书吗??如果有电子版的能不能发给我看看??谢拉
发表于 2004-5-6 23:50:23 | 显示全部楼层
最初由 macmedia 发表
[B]今天只翻了前五条,明天继续。 [/B]


谢谢楼主。我正在想着那么厚一本法条怎么看呢。真是雪中送炭呀!!
发表于 2004-5-7 03:05:34 | 显示全部楼层

没有电子版的,不好意思

我的那个版本,是问同学借来复印的。帮助还是有的,但是不是很大,因为公法
考的关键不是法律条文的应用,是考你法律的基本理解,什么是民主,有9种民主,
什么是法律,什么宪法,什么是法律的不可追溯,什么是税务,什么是自由,基本权利等等,和和
发表于 2004-5-7 16:01:08 | 显示全部楼层
也就是说做名词解释了??

要不要背法条??
 楼主| 发表于 2004-5-7 17:54:04 | 显示全部楼层

基本法第六、第七条

第六条 [婚姻,家庭,家长权,非婚生子女]
  第一款 婚姻和家庭处于国家秩序的特别保护之下。
  第二款 监护和教养子女是父母享有的自然权利和首先应由其履行的义务。国家中的共同组织监督父母的该行为。
  第三款 子女只可因为其监护权人无法履行监护义务或子女出于其他原因可能处于失去保护状态时根据某一联邦法律与其家庭分开。
  第四款 每个母亲都有权要求获得共同组织的保护和援助。
  第五款 经过立法,非婚生子女享有同等条件发展完善其身心并获得在社会中应有之地位。

第七条 [中小学教育]
  第一款 全部中小学教育处于国家的监督之下。
  第二款 监护人有权决定孩子是否参加宗教课程和参加那种宗教课程。
  第三款 除无宗教信仰的学校外,所有公立学校都开设宗教课作为常规课程。在不违背国家监督权的前提下,宗教课按各宗教团体对教义的基本共识讲授。任何教师都不得违背其意志被赋予教授宗教课之义务。
  第四款 开办私立中小学的权利受法律保护。作为公立学校的补充,私立学校需要国家的批准才可开设并处于各联邦法律之下。私立学校只有在其教育目标、教学设施和教员的知识水平不次于公立学校,并且不因为家长的财产状况导致学生的特殊化之前提下可获得开办批准。在教员的经济状况和权利无法被保证的时候,办学许可会因之失效。
  第五款 私立的标准中小学只可在教育管理部门认可其特别的教育意义和价值时方可获准开办,或者其作为公共学校、作为宗教信仰或世界观培养的学校应该设立,并且同类的公立学校并不存在的情况下,经监护人向管理机关申请可获准开设。
  第六款 学前教育仍然在被废止的状态。
 楼主| 发表于 2004-5-7 17:57:03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不用翻译,人大有出版的

最初由 jason_tang 发表
[B]法律教研室,有什么宪法汇编,第五卷里面有德国的,后面是澳大利亚的。

祝你好运! [/B]

我翻译是帮助自己更好的领会,也希望学公法的朋友能就有价值的问题探讨。呵呵,以后找人大那本书来看一下,可能我比他们翻译的还要好。
发表于 2004-5-7 17:59:43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04-5-8 03:22:15 | 显示全部楼层
不错不错。翻的不错,请问老兄在何处求学啊。有空谈一谈。
发表于 2004-5-8 19:05:46 | 显示全部楼层
不用翻译了,我这里有两个台湾的版本,还有我自己翻译的,有需要的,留下电子邮件,回头给你们发过去
发表于 2004-5-8 19:20:39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上的,可不可以给我发一份。gaichunfeng@163.com非常感谢
 楼主| 发表于 2004-5-10 15:11:28 | 显示全部楼层
上周末去了吕根岛,晚上继续翻。在莱比锡的那位朋友,我以前去过你建的那个学法的网站,你能再重复一下它的网址吗?有空多交流。
发表于 2004-5-10 18:15:05 | 显示全部楼层

Danke schön!!!!!

最初由 samuelzhangyi 发表
[B]不用翻译了,我这里有两个台湾的版本,还有我自己翻译的,有需要的,留下电子邮件,回头给你们发过去 [/B]



adelebaggio@yahoo.com.cn

danke~~danke~!!!!~~~
发表于 2004-5-10 23:51:26 | 显示全部楼层
你们要得东西我都发到你们的信箱去了,另外我现在已经不在莱比锡了,在波恩大学,而且你说的那个论坛也不是我建得,是我的朋友搞得,服务器地址换了http://www.lawheart.net/bbs/index.asp这是论坛的主页,左上角点击可以进入资料部分
 楼主| 发表于 2004-5-11 01:28:20 | 显示全部楼层
第八条 [集会自由]
  第一款 所有德国人有权不经申报或批准不持武器地集会。
  第二款 这一权利在用于露天集会时可经过法律或依据某一法律加以限制。

第九条 [结社自由]
  第一款 所有德国人都有权成立共同组织社团。
  第二款 禁止目的和活动违反刑法、或违背宪法规定、或有违民族和解精神的社团。
  第三款 任何行业、任何人都拥有的建立维护和扶助工作、经济条件社团的权利受法律保护。以各种理由对此权利加以限制或阻拦的行为无效,因之而生的种种规定违法。根据基本法第十二条a,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八十七条a第四款和第九十一条产生的规定,不得反对根据结社自由第一款精神而成立的维护和扶助工作和经济条件的社团进行之工人运动。
发表于 2004-5-11 02:00:12 | 显示全部楼层

给我也发一份,我7月要考试

最初由 samuelzhangyi 发表
[B]不用翻译了,我这里有两个台湾的版本,还有我自己翻译的,有需要的,留下电子邮件,回头给你们发过去 [/B]

多谢拉
jinlihua33@yahoo.com.cn
发表于 2004-5-11 02:03:16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04-5-11 02:03:50 | 显示全部楼层
最初由 samuelzhangyi 发表
[B]不用翻译了,我这里有两个台湾的版本,还有我自己翻译的,有需要的,留下电子邮件,回头给你们发过去 [/B]


偶也要!!

邮箱:rubbiezhou@hotmail.com
发表于 2004-5-11 18:13:04 | 显示全部楼层
最初由 verbreiten 发表
[B]zu samuelzhangyi:  verbreiten40@hotmail.com

danke! [/B]

不好意思,你的邮箱超量了,发不过去
发表于 2004-5-11 19:44:12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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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初由 samuelzhangyi 发表
不用翻译了,我这里有两个台湾的版本,还有我自己翻译的,有需要的,留下电子邮件,回头给你们发过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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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也要~~~ 谢谢谢谢~~
lvxc@gmx.de
发表于 2004-5-11 20:31:00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samuelzhangyi,已经收到你的邮件了。准备等会打印出来。
 楼主| 发表于 2004-5-12 19:33:30 | 显示全部楼层
第十条 [邮件和通讯的保密]
  第一款 信件的私密以及通信和通讯的保密不容侵犯。
  第二款 限制只可依法而行。如限制出于为保护联邦或联邦州的存在与安全,或自由民主的基本秩序,则可通过法律规定,不将此类限制通知当事人并由民权代表机关指定的机构和辅助机构负责依法审核限制行为的法律缺陷。
发表于 2004-5-14 04:36:19 | 显示全部楼层

To:samuelzhangyi

方便的话可以发一份给我么:alwang@china.com
danke seh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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