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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两个私法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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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4-23 01:30:5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我刚学私法,有个问题,请教大家:
1..Folie上说:Vermögen als solches ist nicht durch §823 I geschützt!
Bsp: Verkauf Karl dem Otto ein Auto  aufgrund einer Täuschung viel zu teuer, so wird dadurch nicht das Eigentum des Otto beeinträchtigt, sondern lediglich sein Vermögen --> Kein Anspruch aus § 823 I
可是Übung 里有一个关于做假报表,骗了投资的例子,我觉得跟欺骗手段高价卖车没没什么区别,可是Übung里就缘引了 §823 I
希望大家指点,谢谢!
发表于 2004-4-23 03:19:36 | 显示全部楼层
本人认为,在汽车买卖的案例中不能援引§823是合理的,因为被侵害的是VERMOEGEN而不是EIGENTUM。DAS  EIGENTUMSRECHT 是绝对权,具有对世的效力。VERMOEGEN不等于 EIGENTUM。对EIGENTUM的侵害可能会造成SCHADEN,才会有ERSATZ。对VERMOEGEN的侵害只会造成VERLUST,不会造成SCHADEN,也就不会有ERSATZ。
如果答案足够详尽的话还请楼主gaobo_112对UEBUNG里的问题进一步详细说明,在欺骗投资案例中究竟是什么权利受到侵害。是das Eigentum 还是 ein sonstiges Recht 。
 楼主| 发表于 2004-4-23 04:28:39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Dietershang
Uebung里分析用的是§280 I und 241 II,不是§823,我现在想是不是:823指出的是对Koerper,Gesundheit,Eigentum, Freiheit usw. 的Verletzung的赔偿,而280 I是对Pflicht,而Pflichtsverletzung 缘自241 II, 投资是需要Leistung回报的,欺骗损害了 Vorvertragliche Informationspflicht. 所以必须赔偿。
280和823都是对赔偿的规定,而根据所损害的Teil不同,引的法条不同。

我的理解对么?

我主要是对Eigentum的理解不够,Dietershang 能不能就Eigentum举个例子,我们的Foile上说只是按§903定义的,就它没例子,一想就只能想到财产Vermoegen,而除了钱以外的如肖像等都归入Sonstige Rechte了。
老师的狂草,大部分都是同学们自己猜的,让你费心了。
 楼主| 发表于 2004-4-23 04:43:07 | 显示全部楼层
另外我还有个小问题,如果一个Vertreter刚刚被解雇,他是不是就能肆意的对一些非nicht kennen muessen的人在bekanntmachung后15天里签伤害原雇主的合同,以达到复仇的目的呢?而雇主必须吃亏?我觉得不会,但是又没有合适的 Fall来解释,能指导一下么?
发表于 2004-4-23 15:54:30 | 显示全部楼层
``非nicht kennen muessen的人``?双重否定表肯定,那就是对V的解雇事实kennen müssen的人吗?呵呵,那样的话,合同无效。
如果是对``nicht kennen müssen的人``,根据善意第三人利益受保护原则,合同有效,但雇主对该被解雇的Vertreter有索赔权力。
一年前学的,有点忘了,不过应该是这样。呵呵。
发表于 2004-4-24 04:12:37 | 显示全部楼层
虽然§280和§823都是对赔偿的规定,德语里用的都是VERLETZUNG这个词,但是翻译成中文就大相径庭了,§280里应按理解为违反义务,§823里应按理解为侵权。不要被同一个词VERLETZUNG迷惑。
DAS EIGENTUM(在BGB§823里)翻译成中文即为所有物,是指所有人依法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物。VERMOEGEN 也是物,所有人可以依法对自己的财产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

案例中对财产的减少是建立在双方信任的基础上,aufgrund einer Täuschung ,OTTO 主动把钱给了KARL,与§823所指的对EIGENTUM的侵害(KARL主动损害OTTO的财产房屋,汽车)有本质区别。§823属于Unerlaubte Handlungen,性质更为恶劣。
发表于 2004-4-24 05:02:55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请教两个私法问题

最初由 gaobo_112 发表
[B]我刚学私法,有个问题,请教大家:
1..Folie上说:Vermögen als solches ist nicht durch §823 I geschützt!
Bsp: Verkauf Karl dem Otto ein Auto  aufgrund einer Täuschung viel zu teuer, so wird... [/B]



你们都说的好复杂,哈哈,我来个简单的

280 是建立在Vertrag上面的, 你要和别人有Vertrag,才能用,卖给别人汽车什么的,肯定签约了Vertrag,这种应该用280,不用823。

没签约的,只要损害别人利益,就能用823, 作假账报表什么的,你没有和别人签约,当然280告不了他,823就可以。
发表于 2004-4-24 05:08:10 | 显示全部楼层
最初由 gaobo_112 发表
[B]另外我还有个小问题,如果一个Vertreter刚刚被解雇,他是不是就能肆意的对一些非nicht kennen muessen的人在bekanntmachung后15天里签伤害原雇主的合同,以达到复仇的目的呢?而雇主必须吃亏?我觉得不会,但是又没... [/B]



Vertretung里面是这么规定的

如果你解雇他了,你不通知第三方,就是说,你不告诉你所有的顾客,你已经解雇他了,他用你的名义签合同,那么合同是有效的,你要负责。
但是如果第三方明明知道,他已经被解雇了,还签约,这个合同无效。
如果你解雇他,我记得特殊情况,还要在报纸上类似有一个Bekanntmachung, 用来宣布你解除和他的关系,这叫解除代理权.
 楼主| 发表于 2004-4-24 16:31:13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回复: 请教两个私法问题

最初由 jason_tang 发表
[B][QUOTE]最初由 gaobo_112 发表
[B]我刚学私法,有个问题,请教大家:
1..Folie上说:Vermögen als solches ist nicht durch §823 I geschützt!
Bsp: Verkauf Karl dem Otto ein Auto  aufgrund... [/B]

我觉得做假帐报表也是280,因为此时虽然没有签合同,但是有Vortragliche Pflicht, und zwar Informationspflicht. 在看了Dietershang的帖后,我觉得280强调的是对Pflicht的伤害,即对自己的义务没Erfuellung,如骗人之类的相对间接。而823就是直接的侵害了。
能和大家一起通过论坛讨论问题,真是很高兴。
虽然我已经过了Buchfuehrung und Bilanz, 但是看了Jason_tang的置顶帖中的这部分后,还是受益颇多的。很多东西虽然过去了,但还是不透彻。
Dietershang是学法律的么?理解的这么准确,对公法大家有什么好的书,或思路么?
发表于 2004-4-25 00:14:17 | 显示全部楼层

呵呵,我教你一个最好的方法

认识一个德国的,学习Jura的就好了,我这里一个同学就找了一个法律系的同学,不懂的就问他,把我们羡慕死了

公法有两本书可以推荐你,一本 Oeffentliches Recht , 上学期已经14 版了,是Hans-Wolfgang Arndt / Walter Rudolf 编写,比较难懂,但是是最经典的。

还有一本,是我个人觉得很适合中国人,比较容易懂Peter Friedrich Bultmann, Öffentliches Recht für Wirtschaftswissenschaftler. Verfassungs- und Verwaltungsrechtsökonomik, 2002,我上学期就用了这本,效果很好。

最后一本,Steffen Detterbeck, Öffentliches Recht für Wirtschaftswissenschaftler, 2. Aufl. 2002,据说是和第一本最经典的教材抢生意的,我有同学用这本,说比经典的容易懂点。

祝你好运!
发表于 2004-4-25 04:13:42 | 显示全部楼层
这学期要学法律了,现在还没有方向,哎,命苦地说!
 楼主| 发表于 2004-4-25 16:31:31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jason_tang了,你推荐的书我已经查好号了,周一就去借,就是你推荐的第二本,被借走了,居然是6月还,伤心啊!
你在你的帖子了推荐的私法书,我也借了,挺好的,(不过如果我没借错的话),是Peter Muessig的吗?
不管怎样,都是太谢谢了。
发表于 2004-4-25 22:14:04 | 显示全部楼层

对,就是那本,真是写得太棒了

非常适合我们中国人看,很详细

6月还也没什么,你可以Vormerkung,我不知道你们哪里怎么样

就是提前预定,别人还给图书馆,你马上就可以借到

去问问你们图书馆吧,看来好书,总是热门的,呵呵。有公法问题,可以在这里提问
,大家探讨一下,希望能帮助你的。
 楼主| 发表于 2004-4-27 21:58:01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我周一已经Vormerkung了,管理员说,只要后面有人Vormerkung借期会自动缩短的,我用不了等那么长时间。我有两个法的问题,回提出来的,先谢谢了。
今天就有个问题,BGB818 III规定了Entreicherung,比如说如果被索偿方的东西已被用于Luxusausgabe了,或zerstoert了,那么就可以不还了或少换,我觉得没什么道理,不知哪理解错了。
 楼主| 发表于 2004-5-1 16:00:10 | 显示全部楼层
私法上有个问题理解的不好: Wegfall der Geschaefsgrundlage中的Normatives  Element: Festhalten am Ausgangsvertrag ist also unzumutbar.
由此句衍生出了关于Risiko的Beteiligung问题。不知道哪种Risiko需要 Kauesfer selbst beteiligen, 哪些要Verkaeufer auch beteiligen呢?
谢谢!
发表于 2004-5-1 17:04:09 | 显示全部楼层

Risiko?

你看看是不是Gefahrübergabe 的Risiko,我们私法就学了Gefahrübergabe,考试,我还做错了,丢人。。。

这里学法律的同学,真是,看他们的贴,都弄了1600多了,真的有学术问题了,我看我们学经济的,反倒比他们还要热情。



没关系,他们不帮助我们,我们只能互相帮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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