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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CDV网站官司进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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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11 09:28: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事情梗概:

[B]2009年1月30日[/B]:ID为liuxueqianbei11的网友在ABCDV论坛发布题目为“德国留学黑中介揭秘——刘克清,张春青之七宗罪”(链接:http://abcdvbbs.net/showthread.php?t=253417 ) 网友在文中自称是通过刘克清 和张青春办理而到德国留学的学生代表,并称刘和张是黑中介,收取了高额的费用后,在德国侮辱,欺骗甚至性骚扰他们。文章在短短1,2个月内就被回复了上千贴,在留德界掀起了一场不大不小的风波。

[B]2009年6月[/B]:刘克清 和张青春认为,该文章中所述事项与事实严重不符,属故意歪曲真相、捏造事实的不实言论。此文章在被告网站登出一个多月时间,给原告的名誉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ABCDV网站不删帖的行为使刘克清及怀孕中的妻子精神饱受折磨,陷入失眠、精神衰弱的状态。故诉至北京海淀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害,3日内删除侵权文章;判令被告为原告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在ABCDV学桥网络论坛---德国留学专业网站首页醒目位置登载公开道歉文章不少于3个月;判令被告给付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
       
ABCDV网站在法庭上辩称,我们论坛的宗旨是在留学问题方面指导中国学生,论坛是学生们对德国留学现状自由发言的地方,很多留学生都从中获益匪浅。在留学中介领域,有一些单位和个人打着中介的名义乱收费,侵害学生们的合法权益。而在我们的论坛上,大家自由交流经验教训,使一些黑中介无法继续行骗,这是正当的、有益的。所以我们认为如果有学生反映情况,我们应当允许。网上关于原告的报道很多,原告成立了北京莱茵艺术中心,帮助很多学生赴外留学深造。自费留学中介属于特许服务行业,未经审批均不得从事自费留学活动。北京地区自费留学中介名录中并未出现原告成立的机构。所以我们有理由质疑原告从事介绍学生赴欧留学是非法的。论坛是一个自由交流、辩论的地方,学生在论坛发表言论无可厚非,原告也在论坛上发贴了,我们也保护了他发言的权利。当然,对于正常的论坛秩序,我们会予以维护,对于带侮辱性言辞的帖子我们会告知其删除。在我们论坛上所有的发帖人,都要填一个声明,发帖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原告在论坛上回帖达到129封,并在回帖中表明他知道发帖人是谁,所以我们相信原告很清楚发帖人的身份,如果帖子严重与事实不符,原告应当找发帖人主张权利。所以,我们不认为损害了原告的名誉权,我们只是提供一个可以发言的论坛,我们并没有实施任何侵权行为。所以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北京及全国多家著名媒体对此事进行报道,《法制进行时》栏目还对官司进行了全程报道。

       
[B]2009年10月[/B]:北京海淀法院下达判决书-----本院认为,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ABCDV论坛上ID为liuxueqianbei11所发表的《德国留学黑中介揭秘—刘克清、张青春之七宗罪》一文,对刘克清为学生在德国留学过程中提供的一些服务内容进行描述,后刘克清在回帖中对其中的部分事实予以承认,并进行了澄清。但与刘克清的回帖对照,《德国留学黑中介揭秘—刘克清、张青春之七宗罪》一份,对刘克清澄清事实部分进行了夸大,更有部分内容刘克清予以否认。且该文中用了“欺骗”、“偷换和克扣”、“侮辱”、“性骚扰”、“讲述其性爱经历”、“奴役”、“教唆学生如何偷窃”、“偷盗”等词汇。这些词汇是对刘克清个人贬损,这就导致了在一些回帖中,有对刘克清谩骂和谴责性言论,故此文侵害了刘克清的名誉,导致其社会评价降低。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向上网用户提供良好的服务,并保证所提供的信息内容合法。任何人不得在电子公告服务系统中发布含有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电子公告服务提供者发现其电子公告服务系统中出现明显属于上述信息内容的,应当立即删除,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被告北京正弘学桥文化交流中心应据此对其网站发布的信息内容负责。在网络论坛内对某一问题发表自己的看法,属言论自由的范围,本身并无不当,然而当出现谩骂、侮辱、有损他人名誉的言论时,即已超出言论自由和舆论监督的范畴。《德国留学黑中介揭秘—刘克清、张青春之七宗罪》一文使用了大量贬损性词汇,并直接指向本案原告刘克清,即已超出了言论自由和舆论监督的范畴。作为网站的管理者,被告北京正弘学桥文化交流中心对含有此言论可能侵害他人名誉权的文章应当及时删除。而被告作为网站管理者,在接到原告的删帖要求之后,仍未采取有效措施,继续保留此文章,使事件的影响范围扩大。其未能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和网站管理义务,对原告名誉权受损负有责任。现原告刘克清要求北京正弘学桥文化交流中心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偿精神损害抚恤金于法有据,本院均予以支持。具体赔礼道歉及消除影响的方式、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本院将根据当事人的过错程度、损害结果、侵权范围等情况予以综合判定。

法院最后判定ABCDV网站删除帖子、网页上道歉7天、500元赔偿。

[B]法制进行时对这场官司报道的视频(节目在15分15秒附近)[/B]http://v.youku.com/v_show/id_XMTAyODEzMDE2.html



[B]下面刊登ABCDV网站的二审上诉书[/B]:

[B]民事上诉状[/B]   致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北京正弘学桥文化交流中心
        住所(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13号中建大厦9002室              



被上诉人:刘克清 地址: (以防某些人说我们侵权,这个就略了)   

          
        上诉人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09)海民初字第9637号民事判决书。特提出上诉,请求撤消原判,依法改判。
       
        理由如下:
       
        一、刘克清所诉我中心论坛上侵犯其名誉权的发帖题目为“德国留学黑中介-刘克清、张青春之七宗罪”。该帖应分为题目(即主题)和内容两部分。分析主题,关键字为“留学黑中介”。所谓留学黑中介,指的是未经国家教委审批资质的公司非法经营留学中介业务,因为根据国家教委及北京市教委有关规定,经营留学中介业务必须经过相关部门的特殊审批,取得资质后方可进行。
       
        而无论是刘克清个人还是其当法人的北京莱茵艺术及语言培训中心都不具备该资质。在我中心论坛上刘克清回帖内容上已充分承认了其为中国学生提供到德国的留学中介服务,原一审判决内容也认可了这一点。
       
        但在一审判决书中第三页第二段中出现如下表述“经审理查明…………刘克清系北京莱茵艺术及语言培训中心法定代表人,该中心主要从事演出业务,无留学业务”。该判决前后矛盾并与事实不符。即使北京莱茵艺术及语言培训中心无中介行为,刘克清的个人中介行为也属于“留学黑中介”范围。
       
        二、关于该帖内容问题,一审判决书中第5页第五段,出现如下判定“……一文,对刘克清为学生在德国留学过程中提供的一些服务内容进行描述,后刘克清在回帖中对其中的部分事实予以承认,并进行了澄清。但与刘克清的回帖对照,“德国留学黑中介-刘克清、张青春之七宗罪”一文,对刘克清澄清事实部分进行了夸大,……”
       
        显然,在对待发帖人和刘克清回帖这两种不同的叙事过程中,一审判决未经核实,就仅凭其文字,轻易采信了刘克清的表述,我们不能理解这样采信的依据。如有一审法院在德国的相关调查结果,我们希望能够看到这些证据。否则,仅是凭“与刘克清回贴对照”,这样轻易判定发帖人“对刘克清澄清事实部分进行了夸大”是没有事实依据的。
       
        以上两点问题,出现在本应非常严肃认真负责的法院判决书上,我们认为很难理解和接受,并极其不令人信服。
       
        三、我们尊重公民的名誉权和人格尊严,所以我中心论坛版主删除了谩骂性回帖,并呼吁维护论坛的健康秩序。即使法院认为该帖中一些词汇欠妥,我们可以要求原发帖人改正其中的字句,而不是全文删除。
       
        论坛的“论”字就是争论、辩论之意,在发帖人发帖后,刘克清本人亦回帖来参与争论、辩论达129篇,其中也出现过类似“SB”这种同样不太妥当的言论,但我中心论坛亦全文予以保留,也是在维护刘克清本人的言论权利。
       
        四、论坛存在的价值就是言论自由,包括揭露一些丑恶的事情,也许会冒犯一些人,但更多的人会得到提示和警醒。以众所周知的“天价烟局长”事件为例,网友在论坛发帖称一个局长凭什么抽得起1800元一条的烟,肯定有受贿行为。
       
        在该帖引起强烈反响后,经有关部门查处,该局长果然因受贿行为被判刑。那么在该局长被查处之前,揭露他受贿的帖子是否也侵犯了他的名誉权呢?如果该帖子被早早封杀,没有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那么这个受贿局长又什么时候可以被查处呢?
       
        如果这样的发贴也被判侵权的话,那么我们认为,每个正义的人都会愿意选择去侵权。
       
        如果二审法院能够耐心仔细看完我中心论坛上的发帖和回帖全部内容,相信你们会对事情真相有所了解。具体链接为http://www.abcdvbbs.net/showthread.php?t=253417
       
        刘克清夫妇在未经国家教委审批的情况下,非法经营留学中介业务上的种种行为确实很欠妥当。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请求二审法院撤消一审判决,依法改判。
             
       
       
                        上诉人: 北京正弘学桥文化交流中心
                                           
                          二〇〇九 年 十 月 八 日
 楼主| 发表于 2009-10-11 09:32:41 | 显示全部楼层
大家在本贴回复中:[B]不得出现谩骂、侮辱、有损他人名誉的言论[/B]  
否则一律删除,严重者封除ID

[B]但本贴鼓励大家充分发表自己意见和建议,提倡言论自由[/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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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11 09:48:20 | 显示全部楼层
没成想能输了  但是法院也太**了:bizui:  “经审理查明…………刘克清系北京莱茵艺术及语言培训中心法定代表人,该中心主要从事演出业务,无留学业务” 这怎么调查的啊? 北京台播过的留学生可是实拍的啊 说的明明白白的 刘克清从事的是相关留学业务的啊 :beida: 受不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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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11 17:28:4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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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11 21:41:31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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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12 00:14:50 | 显示全部楼层
还好没通过中介来德国,感谢abcdv、还有大家提供的留德信息,本来出国就是完全可以DIY的嘛,希望你们越办越红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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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12 00:52:5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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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12 02:19:51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一下天哥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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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12 11:34:05 | 显示全部楼层
顶ABCDV,有什么我们能帮忙的,您尽管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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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12 15:57:3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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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12 16:32:33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觉得这个光在ABCDV登出来,还是只能警醒一部分人,要是能大范围宣传宣传,比如国内大部分德语出国留学培训机构,我想效果更好。支持ABCD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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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12 18:05:15 | 显示全部楼层
怎么会输了呢??真是费解。。。支持ABCDV继续打下去,不信世间没有公道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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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12 18:44:50 | 显示全部楼层
要跟黑中介斗争到底,这些黑心无良的人,蒙骗自己的同胞太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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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12 20:12:58 | 显示全部楼层
强贴 一定要留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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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13 10:32:50 | 显示全部楼层
对于刘XX这厮表示非常的无语
如果想通过这种官司出名只能会叫他身败名裂
如果是想通过官司而赢得别人的同情和理解那他真是错的 能同情和理解他的估计值有他老婆 明眼人一看就都知道怎么回事 这人准备遗臭万年了
是刘XX哦,我可没说是谁 嘿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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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13 23:46:04 | 显示全部楼层
顶ABCDV
相信这句话:善有善报 恶有恶报 不是不报 时候未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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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14 00:00:00 | 显示全部楼层
法院那些都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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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14 00:39:55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结果让所有人瞠目结舌,啼笑皆非。
第一 刘克清在自己的回帖里,以及北京台的节目里,已经公然承认自己在办理出国业务。他在帖子里猜测这个,怀疑那个的,不都是他亲手办来的吗?如果他说,这些人,都是因为父母和他是朋友而免费帮忙,谁相信呢?

第二 文中用了“欺骗”、“偷换和克扣”、“侮辱”、“性骚扰”、“讲述其性爱经历”、“奴役”、“教唆学生如何偷窃”、“偷盗”等词汇,不是诽谤和诬陷,而是事实。难道做了这么龌龊的事情,不让人揭发,还要人歌功颂德吗?刘不是周瑜,学生也不是黄盖。人家不愿挨!不能动手打他,不能用脏字骂他。说说事实还犯法。真没见过这么可笑的事情。

刘克清本人出面回帖,所用语言极端不文明,并运用了威胁恐吓的手段,说要公布人家隐私,以及胡乱猜疑对方的身份,甚至说学生是和他抢生意的黑中介。请问这正当吗?别人阐述事实,那叫对刘的伤害,那刘这么做,对学生又是什么呢?

刘的斑斑劣迹,不消我多说了。请大家看看他的回帖就知道他是个怎样素质低下的人了。在他的回帖里,所谓没有办理出国业务的谎言也就不攻自破了。并且,他自己也承认了让学生给他妻子按摩,让人家打地铺睡地下室等客观事实。这还能说留学生是诽谤他吗?

感谢ABCDV如此坚持正义立场,做留学生的坚强后盾,始终坚持原则,不向刘张二人所给的巨大压力妥协。今天,在这一时刻,ABCDV告诉了所有人,什么叫做虽败尤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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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14 01:31:39 | 显示全部楼层
世事难料呀!刘克清再一次创造了奇迹,把腐朽变为神奇,把不可能变为可能。颠倒黑白的本事再一次体现得淋漓尽致。看到法院的一审判决,赔偿金从刘克清最初要求的20000元人民币,骤然降至500元,想大家也能看出端倪了。像刘XX这样的人,既然有坚实的证据能让自己胜诉,怎么会在赔偿金上做出如此之大的让步。可想而知法院方面也是知道判决上有些不公,把赔偿金降到500人民币………………  
继续支持ABCDV 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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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15 00:29:59 | 显示全部楼层
果然进行到这样了。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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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15 01:00:19 | 显示全部楼层
刘某还是好好去照顾自己妻子和孩子吧,折腾个啥都不知道
性骚扰就是违禁词吗?新浪还说MJ猥亵男童呢? 我要替死去的MJ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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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15 01:35:52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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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15 10:59:42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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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15 20:57:14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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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18 23:35:23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ABCDV!
这里给了我太多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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