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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
发表于 2005-12-8 19:1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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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我看那个租房法里头写好像时间不长没关系的
1)来客住宿问题(Besuch)
留学生在海外,经常会有亲朋好友路过来住宿几天,这对有些房东就很不舒服,他们希望这个房子仅仅是你家使用。有时甚至在房约合同中都注明:“只容许你的家庭成员住宿”,你可以尽管签字,因为接待客人、留宿客人是人之常情,这样的条款是违背传统道德的(Sittenwidrig),所以根据德国民法§138 Abs.1 BGB,这样的合约或合约内容本身是无效的(Ein Rechtsgeschaeft, das gegen die guten Sitten verstoesst, ist nichtig)。何况房东将房子租给房客,房东的基本义务是,要使房客能充分使用这个房子,这里包含了房客在这个房子里享有充分的自主和自由。如果房东通过种种形式来限制房客,那是对房客私人权的侵害(Eingriff in das Persoenlichkeitsrecht des Mieters),是违宪的。在一个法庭判例中提出,对于外国人房客,因为远离故乡,所以他们接待(老乡)来访的需求和频率要高于普通德国人(AG Spandau, 1989.5.19, Az.:7C 141/89,WM 89)。
这里所指的来客“临时”住宿(Logiergast),指只要居住6-8个星期之内的,都不用去通知房东,更不用得到房东的认可。这里的前提是,该“客人”不是付钱来住宿的(Untermietverhtnis),也不是独立食宿的(eigenstaendiger Haushalt),因为这表示来住者不是你的“客人”,而是你的“客户”。住宿超过6-8个星期的客人就要算作是“常住客人”(Dauergast),这时就要征求房东的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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